01
成都市天府新区蓉兴皮革厂
环境违法被罚
近日,从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获悉,天府新区生态环境和城管局对成都市天府新区蓉兴皮革厂作出行政处罚。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成都市天府新区蓉兴皮革厂
处罚机关:天府新区生态环境和城管局
处罚决定日期:2024-11-2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天环城环罚字〔2024〕14号
具体事项:
当事人:成都市天府新区蓉兴皮革厂
我局于2024年6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川天环城环检勘字〔2024〕062801号);调查询问笔录(川天环城环调询字〔2024〕082601号);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成都市天府新区蓉兴皮革厂营业执照;成都市天府新区蓉兴皮革厂投资人身份证;《关于立即开展成都市天府新区蓉兴皮革厂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的通知》(川天环城发〔2023〕15号);关于土地污染治理的回复函;《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污染地块名录》;《成都市天府新区蓉兴皮革厂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关于加强成都市天府新区蓉兴皮革厂疑似污染地块环境管理的通知》(天成管环统发〔2019〕191号);《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污染地块名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川天环城环罚告字〔2024〕1108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川天环城环罚告字〔2024〕110801号)、送达回证(川天环城环送字〔2024〕111102)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处罚款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02
这地皮草公司污染水资源被罚
近日有网民发布“青铜峡市峡口镇谭桥村自来水遭受污染”的有关视频,宁夏吴忠青铜峡市峡口镇人民政府12月5日发布情况说明,2024年8月3日,接到谭桥村村民反映自来水水质浑浊伴有异味问题,峡口镇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干部挨家挨户通知村民停止饮用自来水,并由镇政府免费提供桶装水,确保群众用水安全。经联合调查组核查,这次水质污染是谭桥村某皮草公司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将中水导入自来水管道造成水污染。
查明原因后采取以下措施:
一由青铜峡市水务公司立即对自来水管网进行全面冲洗,并连续10天对水质进行检测并将结果向群众公布,8月8日水质检测结果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是青铜峡市疾控中心于8月15日将水质复检合格报告进行公布。
三是由某皮草公司与347户居民进行协商补偿,其中329户达成一致协议,并予以补偿。
四是由青铜峡市水务公司出资103万元对谭桥村自来水管网进行全面更换。
五是由青铜峡市水务局、吴忠市生态环境保护局青铜峡市分局分别依法对某皮草公司给予9万元、6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界面新闻
图片来源:纵深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