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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多家皮革企业
被行政处罚
近期,阜新市清河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辖区内119家企业送达了行政处罚文书。
在这份名为阜新市清河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阜清市监罚告字(2024)048号文件中提到,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单位)自成立后,2022、2023年度连续2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未改正,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证明你(单位)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成立。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拟吊销你(单位)的营业执照。
在这份名单上,记者看到,阜新市盛祥皮革有限公司、阜新市津鹏皮革有限公司、阜新隆盛源皮革有限公司、阜新德裕制革有限公司等多家皮革及相关企业位列其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6个月内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会有登记机关的特别标注及公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企业如果继续经营,则属于无证经营,会被工商部门处罚。工商部门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取缔无证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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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一鞋材公司私拆封条,
被罚款9.5万!
近日,晋江应急管理局发布了一起违法事件:当地一鞋材厂危险化学品随意放置,擅自拆封被查封的场所,忙着赚钱却不顾安全......
2024年8月2日,晋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泉州某鞋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B栋二楼照射车间黑用照射水(33-8A1)直接堆放于生产线周边,虽有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但未采取任何安全管控措施;未按规定开展2023年度综合应急演练,2024年以来有制定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但并未组织实施,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的照射车间的电器箱进行查封。
经查实,泉州某鞋材工贸公司主要从事鞋底的加工,员工大约260人,生产过程中使用“照射水(33-8A1)”等危险化学品。根据“照射水物质安全资料表”显示:“其属于易燃性液体,闪火点是-4.4~44℃,储存在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地方,远离腐蚀性及氧化性不兼容物质,亦避开热源、发火源;爆炸界限是1.3-11%”。“照射水(33-8A1)”闪点为-4.4~44℃,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1.1的规定:“其火灾危险性属于乙类”。
该公司直接将照射水堆放于生产线边,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4.2.3“设置在厂房内的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的规定;
“照射水(33-8A1)”属于乙类液体,现场储存场所未设置围堰防止可燃液体泄漏设施,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6.12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的规定;
“照射水(33-8A1)”的危险性是易燃性高的液体及蒸汽,爆炸界限为1.3-11%,储存场所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不符合《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 4.2.1:“库房内可能散发(或泄漏)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规定。
另查明,该公司有建立专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该公司有制定应急预案,但2023年度未定期组织演练;2024年以来有制定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但并未组织实施。此外2024年8月2日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照射车间的电器箱进行查封;2024年8月27日进行现场复查时,封条已被拆除,企业未经复查合格擅自私拆封条进行生产。
综上,该公司存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按规定开展2024年度教育培训,2023年度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以及行政拘留2天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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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危险废物
规范化环境管理培训
为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助推“无废城市”建设,近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召开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培训会议,市固体废物处理服务中心、各县(市、区)分局以及全市报废机动车拆解、制革、造修拆船、有色金属压延加工等行业的200余家企业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上,江门市固体废物处理服务中心围绕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最新要求,宣讲解读了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技术要点、《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常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鹤山分局通报了辖区近年查处的涉危废固废典型违法案件,深入剖析其违法表现和法律责任,让反面典型成为“活教材”“清醒剂”,警醒企业以案为鉴、自查自纠。两家企业结合自身行业领域特点,先后分享了各自在危险废物规范化、信息化环境管理方面的经验做法。
最后,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废物与核(辐射)安全管理科负责人强调,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产废企业务必严格履行主体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十四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等相关要求,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识别标志,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各项制度,持续做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主动防范各类环境风险。
会议还派发了《江门市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技术要点指引》(2024年版),为企业做好危险废物日常环境管理提供实用参考。本次培训进一步压实了企业主体责任,有效提升了企业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为持续提升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和信息化环境管理水平打下坚实基础。
——综合来源:晋江市应急管理局、清河门宣传、中国法院网、江门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