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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9日,安丘市景盛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及安丘市安益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同时发布公告,退出融资平台。
公告内容均表示,根据上级关于融资平台转型退出工作相关规定,对隐性债务已清零但经营性金融债务尚有存续,且已剥离政府融资功能、完成市场化转型的平台,征得三分之二金融债权人同意后,可申请退出融资平台名单。
截至目前,上述两家城投公司隐性债务已清零,但经营性金融债务尚有存续,为落实国家融资平台转型退出要求,现公开征求各金融债权人是否同意我公司退出融资平台名单意见,并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书面反馈(如不同意,需提供我公司涉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承担政府融资功能等方面的具体情况或线索),逾期未反馈视为同意。
退平台并非新鲜事,历史上有过两轮集中退平台,第一轮是在2013年发布的19号文指引下,叠加2014年新预算法和43号文出台,2015年有上千家城投公告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退出原银监会名单;第二轮是2018年下半年27号文出台后,随着隐债的化解,部分平台隐债清零后也在逐步退出财政部的名单。
本轮退平台始于35号文中提到的融资平台名单,即2023年6月经各省签字确认报送国务院的融资平台名单(简称“35号文名单”或“名单内城投”),之后一大批平台在发债时明确表示为市场化主体,直到2024年8月底150号文出台,才明确了退35号文名单的具体要求。
首先,需要完成隐性债务清零;其次,需要征得三分之二及以上债权人同意,并要求不同意的债权人证明企业还涉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或者承担政府融资功能,若债权人逾期无反馈则视作同意;最后,需要政府出文。
城投退平台引入债权人同意机制与网传2024年8月发布的“150号文”有关。根据中证鹏元的研究,为确保退平台过程的平稳有序,“150号文”引入了债权人同意机制,要求至少2/3的债权人同意城投公司的退出流程;如果债权人不同意,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企业仍存在隐性债务或继续履行政府融资职能,且须经地方政府审核确认,并给出判定意见。
天风证券固收首席孙彬彬指出,“需要2/3的债权人同意”,是因为城投退平台之后,剥离了其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可能会对债务安全性产生一定影响。但既然“退平台”是战略方向和大势所趋,推测政府可能会对其进行统一安排,实际结果可能还是正常的。
“如不同意,需提供涉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承担政府融资功能等方面的具体情况或线索”,孙彬彬由此判断,最终的裁决权在地方政府,政府能够充分把握退平台的进度。
9月末以来,已有近20家城投公司发布了需征得债权人同意的退平台公告。
浙商证券固收分析师杜渐在研报中表示,退平台标准逐步清晰,债务置换新政蓄势待发,将加速隐债化解及退平台进程。本轮退平台于经济发达地区先行,发达地区有更优质的资源支撑化债,不仅可协调当地金融机构展期、降息等,也有更多资源支持平台开展市场化转型。当前先推动存量隐性债务少的平台清零,其后推动债务压力重的主体或区域“瘦身”,最终达成化债目标。
来源:安 丘 市 人 民 政 府、财 联 社、山 东 财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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