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守法意识,现将4起典型违法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一:宋某某私自倾倒建筑渣土,被给予警告,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5日9时许,锡林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执法七大队执法人员在锡林郭勒亿鑫牧业有限公司西侧(贝子庙大街东侧)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宋某某驾驶绿色自卸翻斗车将车辆上所载的建筑渣土私自倾倒在锡林郭勒亿鑫牧业有限公司西侧(贝子庙大街东侧)空地上。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拍照取证并向当事人送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宋某某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处罚200元的行政处罚。
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锡林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二:吴某某私自倾倒建筑渣土,被给予警告,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5日9时许,锡林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执法七大队执法人员在德尔斯图社区污水处理厂北路西侧最后一排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吴某某驾驶红色翻斗车将车辆上所载的建筑渣土私自倾倒在德尔斯图社区污水处理厂北路西侧最后一排空地上。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拍照取证并向当事人送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吴某某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处罚200元的行政处罚。
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锡林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三:张某某渣土车辆覆盖不严,造成遗撒,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3日上午10时23分,锡林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动一大队巡查至十五小学门前道路时发现当事人张某某驾驶的翻斗车在运输渣土的过程中由于车辆覆盖不严,造成遗撒。锡林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张某某改正,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露、遗撒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六)款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张某某对该处罚没有提出异议,在限定的时间内上交了罚款。
案例四:李某某渣土车辆覆盖不严,造成遗撒,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9日10时30分,锡林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动一大队执法人员在南二环日常巡查中发现,李某某驾驶的翻斗车在运输渣土的过程中由于车辆覆盖不严,造成遗撒。锡林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李某某改正,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露、遗撒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六)款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李某某对该处罚没有提出异议,在限定的时间内上交了罚款。
温馨提示:锡林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此提醒各施工单位及市民群众,如产生建筑垃圾要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执行,并按照指定路线运输至锡林浩特市建筑垃圾消纳场(锡林浩特市二电厂灰坝西侧,原劳改队砖厂南侧)。
同时,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和拓宽各类投诉举报渠道,现公开以下举报方式,欢迎广大市民群众和各界人士监督举报:
便民服务热线:0479-12345
部门电话:0479-6981113
举报邮箱:cgj6993862@163.com
转载来源:锡林浩特为民城管
编辑/审核:任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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