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迎来了第37个“世界艾滋病日”,今年的宣传主题为“社会共治,终结艾滋,共享健康”。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桐庐县妇联呼吁向零艾滋迈进,用爱传递力量,共筑健康防线。
艾滋病,全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是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引起的一种严重传染病。HIV攻击人体免疫系统,使人体丧失抵抗能力,从而引发多种感染和肿瘤,最终导致感染者死亡。
艾滋病的传播途径主要有三条:血液传播、性传播和母婴传播。而拥抱、握手、亲吻、共用餐具、马桶等日常接触是不会传播艾滋病的。因此,我们不必过度恐慌,但也不能掉以轻心。
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艾滋病防治条例》,该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正值世界艾滋病日,让我们从法律视角一起解读该部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条例,小编共总结了五个问答,快来一起看看吧——
一、本条例如何保护艾滋病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1.隐私不得公开。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2.不得歧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
3.合法权益受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艾滋病防治条例》坚持什么方针?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
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2.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3.就医时,经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4.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四、对艾滋病人故意传播病毒有何惩罚规定?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条例对卫生健康部门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是怎样规定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编辑:郭煜绮
一审:吴淑丹
二审:陈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