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栏目】异地经营被认定“下落不明”?复议深入调查解争议

政务   2024-10-22 14:35   贵州  



编者按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积极受理、依法办理各类案件,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杭州法治”持续推出一批贯彻落实新行政复议法的优秀案例,帮助大家认识行政复议、了解行政复议、走近行政复议。


基本案情

图片来自网络


2024年2月5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王某的举报,称其在某贸易有限公司运营的淘宝店铺某旗舰店购买的皮夹克散发刺激性异味,标签载明的执行标准错误,要求查处。


经调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某贸易有限公司未在注册地实际经营,随后通过短信告知该公司负责人吴某在指定期限内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调查。因吴某未在指定期间前来配合调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王某称“经查,当事人未在注册地址经营且查无下落,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当事人未在注册地经营,查无下落,调查中止。”王某不服该处理结果,遂申请行政复议。


案件办理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发现淘宝店铺某旗舰店仍在正常经营,在该店下单后的商品可正常发货,但申请退货退款后商家提供的地址与其营业执照上记载的注册地址不同。


承办人员立即开展实地走访,发现某贸易有限公司未在注册地实际经营,该地址由某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承办人员与该托管公司沟通后,获取了某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吴某的有效联系方式。经电话联系,吴某告知了公司目前实际经营地,承办人员随即前往调查,向吴某了解情况。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后,认为相关商事主体的实际经营地与注册申报的经营地址不一致的情形时有出现,但并不意味着可以直接据此得出相关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结论。本案的被举报人某贸易有限公司是在淘宝平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经营者,被申请人在注册地址无法查找到被举报人后,完全有条件、亦有能力通过电话、淘宝平台等途径与被举报人取得联系,以尽到调查查找义务。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承办人员与申请人积极协调联系,对案件相关调查情况予以说明,案件最终成功化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申请人主动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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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点评

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发挥主观能动性,在深入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积极协调沟通工作,助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 源丨杭州法治

编 辑丨刘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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