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4年7月,黄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偷越国(边)境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矫正期限自2024年8月2日起至2025年8月1日止。黄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社区矫正执行地,被给予训诫两次,经多次教育后拒不悔改。2024年9月24日擅自离开执行地前往浙江省义乌市并拒绝返回。
经审查,黄某在缓刑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形属实,织金县公安局决定对黄某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
来 源丨织金公共法律服务
编 辑丨李海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