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代课教师纳入社保的依据!

民生   2024-10-01 08:43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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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包括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等。社会保障权即公民的基本养老保障、医疗保障。【享受人权需要有效的机制保障。


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提到了空前的高度。尊重和保障人权先后写入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六中全会的决定和文件之中,并都作了强调。


提出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关注人的价值、权益和自由,关注人的生活质量、发展潜能和幸福指数,致力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注重社会公平,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等思想】——代课教师是当前社会典型的弱势群体的合法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四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养老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二章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视同工龄】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教育部门属于事业单位,代课教师的代课教龄视同工龄)

 三、《劳动合同法》 代课教师与用人单位【教育部门】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依照本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代课教师的相关权利显然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已经代课达十年以上的代课教师和用工满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代课教师来说,其与用人单位已经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代课教师即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而在实践中,又有多少个代课教师能够享受这些基本社会保险待遇呢?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在代课教师这个庞大的队伍中,应该是事实上的公民权利。

三、“清退”和“一刀切”代课教师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做了非常细致的规定,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属于违法解雇行为。现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进行归类,让我们看看“清退”行为是否合法。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清退”行为显然不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因为它不是代课教师的真实意思表示。 

2、过错性解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依据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需举证证明劳动者存在过错。事实上代课教师连续代课5年以上的甚至10年以上比比皆是,显然“一刀切”清退代课教师是违法行为。 

“清退”行为显然与裁员的规定相距甚远。


综上分析,“一刀切”式的“清退”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任何一条规定,因此,“清退”行为是违法的。 教人【2011】8号文件第四条、依法依规纳入社保,代课教龄视同工龄——合法合规,合情合理。

辞退长期代课教师有补偿吗?


代课教师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劳动关系,适格于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辞退长期(形定或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代课教师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代课教师被聘用后即成为学校的一分子,需服从学校的管理与工作安排,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因此,其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构成要件。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可见,代课教师的相关权利显然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实践中学校很多未与代课教师签订劳动合同,这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就建立了劳动关系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也进行了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也即最迟应当在2008年2月1日前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已经代课达十年以上的代课教师和用工满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代课教师来说,其与用人单位已经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点击查看▶中央出台解决原民办教师、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的统一政策!
点击查看▶中共中央发布民办教师“经济补偿”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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