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发布民办教师“经济补偿”通知!

民生   2024-10-08 10:19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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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访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于2010年9月8日联合发出的《中小学代课人员和原民办教师问题接访答复口径》:“肯定原民办教师为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所作的贡献。不管是国家承认的、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民办教师任用证”并在省备案的民办教师,还是‘计划外民办教师’只要他们曾经从事过教育教学工作,对其付出的努力都应该承认”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教人[1992]41号:“进一步提高民办教师地位和待遇,逐步实现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同是人民教师,同样履行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在政治待遇和社会地位上,没有公办民办之分。他们目前在经济待遇上的差别,要逐步缩小,逐步实现同工同酬”。 

上面的几个文件讲的都是“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 (国发〔1984〕174号)逐步建立民办教师福利基金;国家三部委1 9 8 8教计字(100)号文件是 “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中的“离岗退养,使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的生活得到保障”的基础文件。

除国家三部委1 9 8 8教计字(100)号文件外地方政府以湖南的文件为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1997年51号〕第五条指出:“建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改进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办法,使年老病残的民办教师的生活得到保障。有条件地区,对离岗退养的民办教师可参照公办教师退休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对被辞退的民办教师除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外还应还原中央和地方对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离岗退养的承诺。

所以,国发〔1984〕174号)逐步建立民办教师福利基金;国家三部委1 9 8 8教计字(100)号文件是 “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中的“离岗退养,使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的生活得到保障”这文件不是只解决当时够60岁人的离岗退养,也包括自文件出台后除转正外的所有逐步够60岁并在冊的民办教师的离岗退养。

那么,根据法律、中央国办发【1997】32号文件和各省的文件得出;民办教师的离岗退养的退职金计算办法是——原来没给的应按现在按公办退休教师当前月平均工资除以他们的平均教龄,再乘以民办教师本人累计教龄,等于每月发给民师的退职金。

因此:民办教师辞退后的一次性生活补贴加民办教师所交的保险福利基金作为退职金两项之合才是民办教师“经济补偿”。

或者按云南省陆良市的解决办法给予解决“经济补偿”;

[a]对从教15年以上的原民办教师(含15年),要享受公办教师三分之二的待遇。云南省陆良县的这项政策2013年开始执行的。15年以上教龄原民办教师三年前就每月已发2240元,并同公办教师待遇调整机制相适应增长。

[b]对从教14年以下的民办教师(含14年),以每个教龄150元计算待遇。即:150元X教龄。  [c]对于离岗后自己花钱购买了城镇职工或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教师,对教师期间的教龄未计算工龄的,教龄视同缴费应记入个人账户。两段退休工资相加计发。

上面这是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第一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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