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有五年教龄的民办教师可以享受这些待遇!

民生   2024-09-27 10:12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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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以前的民办教师离职后,民办教师的待遇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因素。从各地的经验来归纳,总体上有两个文件可供大家参考,一个是国办发(1997)32号,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另一个是教育部印发的教人(2011)8号,即《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


当然这两个文件印发的时间比较久远,这也和我国民办教师的历史是一脉相承的,本身民办教师就是一个历史问题。根据这两个文件精神,我归纳出这么几个要点,供有需要的朋友参考,也算是国家在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一种政策依据吧。但是民办教师问题,负主体责任的还是地方政府,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情况,民办教师数量等也是完全不同的,所以具体的办法也是不相同的。总体上民办教师离职以后,应该可以享受这些政策待遇。

一是要给予辞退费用。当然如果属于政府关闭的学校或是非教师本人意愿而离开的,需要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辞退不合格的民办教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对辞退人员,地方政府要根据教龄等情况给予一次性的生活补贴。根据教人(2011)8号文件的规定,辞退未被招聘使用的代课教师,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等精神,按照本人实际代课时间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工作每满一年的最低补偿标准由各地参考当地社会成员最低生活费用、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代课时间按代课教师本人在公办中小学代课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当然这个可能还是主要指的是公办教师中的代课教师,民办教师能不能享受,要咨询当地政府部门。

二是改进民办教师退养办法。根据国办发(1997)32号文件规定精神,各地要按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教人〔1992〕41号文件精神,建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改进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办法,使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的生活得到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对离岗退养的民办教师可参照公办教师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社会保障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将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根据国办发[1997] 32号文件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当时未按规定给予一次补贴的,地方政府应予以落实,对离岗、退养的老病残民办教师,要采取切实措施,使他们的生活得到保障。

除了上述规定以外,对于只有五年工龄的民办教师,如果被录用为公办教师,或是考取国家公务员,或是事业单位的,这五年民办教师的工龄,可以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当然在计算时各地政策标准不同,有的地方只能是考取公办教师的才能计算,考上其他事业单位的或是公务员的不能计算,这要取决于当地人社部门的认识问题和政策理解问题。


综上所述,具有五年民办教师工龄的人员,按照国办发(1997)32号文件和人教(2011)8号文件精神,按照相关内容落实相应的待遇。由于各个地方的具体规定不一样,具体落实的程度也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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