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代幼教师问政,需要您大力转发!

民生   2024-09-28 08:10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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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历史上被错清的原民代幼教师,我们特依照法律政策提出以下请求:


一、凡是1986年以前教龄的民代幼老师直接办理享受公办教师的养老待遇(因为1986年國务院教育部发了关于1986年以前民代幼老师直接转正的通知文件)。如教龄不足15年的,则采用当时公办教师月平均工资基数×教龄直接办理养老金待遇,随经济增长机制调整。

二、1987年1月1日以后的民代幼教师,都按公办教师同工同酬待遇依法纳入社保,教龄不足15年的补缴15年交费,交费基数为当时公办教师同等待遇基数的28%,其中,政府负责20%,个人负担8%。为了减轻民代幼教师缴费负担,政府应每年补助至少1000元/教龄年。例如,湖北省【2009】11号文件规定,财政给每位民代幼教师每人1万元的补缴费用。

三、给每位被解退离岗待业的民代幼教师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总数龄×被辞退时公办教师月平均工资。

四、给每位离岗待业(不管是什么原因)民代幼教师在达到退休前每月按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即最低生活保障)进行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并随经济机制进行调整。可是,湖南(2014)101文件规定:现在1-5年教龄,80元/月;6-10教龄,120元/月;12年教龄以上,150元/月。陕西省规定,每年补8元/教龄年。湖北省是20元/教齡年。广东省30年教龄以上,900元/月;20-29年教龄800元/月;10-19年700元/月。这些每月几十元、100多元、几百元根本就维持不了基本生活困难保障。因此,必须按各省最低工资最高档次水平进行发放,并随着经济增长机制不断增长,但以上省份都没有给民代幼教师办理养老金、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含在岗民代幼教师)


 五、离岗民代幼教师,自购灵活就业居民社保或城镇企业职工社保的,按教龄办理养老金后,教龄应视缴费期,养老金应合并计算。不管教龄是否视为缴费期,到退休年龄领取养老社保金时,仍应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因为现在全国退伍军人、村干部自购居民社保后,达到退休后,在领取退休金的同时,还同样领着生活困难补助),这符合公平原则。

 六、中小学幼师应参照《教师法》、《劳动法》、《保险法》和国家【1997】32号、【2011】8号文件等内容执行办理养老金、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生活困难补助金。因为1、公办中小学幼师(含在岗幼师)也是人民教师的重要组成部分。2、他(她)们为国家教育事业同样做出了巨大贡献。3、民办学校的教师(含幼师)都应该建立与公办学校社会保险金、工资、人事一样的制度(依据附后)。公办学校的幼师更应该享受。但是,各省、地级市、县(市)、乡(镇)都不给予办理,说没有文件(囯务院、教育部应下发文件)。

  七、教育部应当及时制定全国统一的文件,规定外嫁婚迁、买房、异地工作等原来民代幼教师户口外迁出本省、出本地级市、出本县(市)、出本乡镇的人员,甚至有的还在教书。在办理养老金、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困难生活补助金统一规定到原任教户籍所教地办理有关教龄证明文件,拿到现在户口所在地办理有关待遇。(因为现在户口所在地都不肯给办理)。


  八、请教育部及时重新发文,再次纠正各省、市因原来民代幼教师登记造册漏报的、实际教龄有错误的及时给予纠正。(现在每个县、市教育局都不给予纠正)。

  九、囯家教育部、财政部、人社局等有关单位应及时发文,提高民代幼在职教师同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待遇(工资、绩效考核),并跟公务员的待遇(工资、绩效考核)一样。


  十、在办理养老金、一次性经济补偿之前,因计划生育和其它原因被政府一刀切到至今拿不到湖南(2014)-101号文件规定的150元/月、120元/月、90元/月、60元/月等所谓的困难补助的人员也应纳入或因没有关系转不了正的民代幼教师已经去世的,其遗属应按国家现有政策享受他(她)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和城镇居民年平均收入2倍工资的丧葬费和抚恤金。

  十一、当兵的军龄应纳入社保且可参照教龄合并计算工龄,按照教龄办理养老金待遇后,应合并计算养老金。

  十二、对超龄的任教老师,在办理养老待遇后至退休前一个月的教师工资应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发。


 十三、对取得中师、大专、本科文凭和有关职务级别、职称的民代幼的老师参照公办老师同等待遇享受学历、级别、职务工资。


  十四、要求全额退回90年代,对全国因为扫盲当地政府要求全日制全部脱产自费进行2年委培(学费、工资及生活花费2万元)和为转正购买户口(3300元)以及后来因没有关系被政府一刀切不能转正的精神费5万元。并随着经济物价上涨增加相应的补偿。

点击查看▶通知:有五年教龄的民办教师可以享受这些待遇!

点击查看▶教育部通报:原民办代课教师最低“月工资补助”,明确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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