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代幼教师问题的通知!

民生   2024-10-03 10:21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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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代幼教师问题的通知》可以说是解决民代幼问题的根本大法,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希望每一位民代幼教师都能熟读甚至达到背诵的程度,这样用起来维护自身权益才能得心应手,信手拈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代幼教师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7 32号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长期以来,广大民代幼教师为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和关心民代幼教师。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筹解决民代幼教师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家总体规划实施

二、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解决民代幼教师问题。

三、要有计划地将合格民代幼教师转为公办教师。考核、考试相结合,考核要以思想品德、工作能力、教学水平和对农村教育事业的贡献为主考试要以相关学科为主,要根据当地和民代幼教师的实际情况,对长期从事民代幼教师工作,在边远地区、贫困地区任教多年,担任学校教学领导工作,以及教学成绩突出等的民代幼教师制定一定的免试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分年度计划

各地要按照国家教委、人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教人[1992]41号文件》精神,建立民代幼教师保险福利基金,改进民代幼教师离岗退养办法,使年老病残民代幼教师的生活得到保障。对离岗退养的民代幼教师参照公办教师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
、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教师法》中民代幼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规定。进一步贯彻《教人[1992]41号文件》精神,在调整公办教师工资时,相应增加民代幼教师工资。节余部分专项用于提高民代幼教师待遇。农村教育费附加应首先保证支付民代幼教师统筹工资。

、为确保民代幼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安心本职工作,各地要加强管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使他们稳定在急需的教学工作岗位上,为农村教育事业继续做出贡献。

、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下,教育、人事、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做好解决民代幼教师问题的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把统筹解决民代幼教师问题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共同研究,认真安排,坚决杜绝这项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的实现,推动我国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
按照这一文件精神,《民代幼问题解决具体办法》:1、将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离岗退养的民办教师参照公办教师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2、地方政府要根据教龄等情况给予一次性的生活补贴。3、建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办理养老保险,改善待遇,使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的生活得到保障。4、落实《教师法》中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规定。农村教育费附加应首先保证支付民办教师统筹工资

意!《国办发〔1997〕32号》是长期文件,现依然有效并且将一直有效。每一位新上任的地方政府领导必看,每一位民代幼教师必看。
本公众号近日将陆续刊发《教师司函【2015】40号》、《国教督办函【2016】42 号》、《国办发【2018】82 号》,都是必看的重要依据,请务必长按二维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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