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纪伟传,CIITF贸融专家班2024二期学员
一、JCA001:贸易融资,如何做好存货监管?
专家按语:
本文基于近期爆发的佛山铝锭事件,提出存货质押融资目前监管条件相对比较成熟,不容易出问题。而此次属于“一货多卖”的存货回购融资,目前监管条件有待完善,值得一读。
林建煌
天九湾贸易金融研究院院长
我们都知道,贸易融资的重要特点是自偿性。自偿性是以实物或权利作为基础的。
实务中,贸易融资自偿性与担保物权常常交叉使用,主要有三种:抵押、质押及让与担保。这三种担保方式经常造成困扰,本文就谈一下这三种担保方式的区别,以便贸易融资各方能准确运用不同的担保物权。…
二、抵押
(一)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通过签订合同和/或办理相关登记的方式将该财产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二)抵押物的范围: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即通常所说的房屋。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2、建设用地使用权。中国大陆土地只能是国有或集体所有,只能抵押土地使用权,而不能抵押所有权。且集体土地使用权办理抵押登记有特别要求: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即我们经常所称的车辆、船舶和飞机;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生效的时间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登记时设立。
2、动产抵押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四)抵押物的处置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这里面包含两个意思:1、抵押权设立后的租赁关系受抵押权人依法处理抵押财产的影响,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也会受影响。2、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如果没转移占有,租赁关系也会受到影响,影响内容同上1。
三、质押
(一)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
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和/或将权利出质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和/或权利优先受偿。
(二)质押财产和/或权利的范围:
1、动产质押: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转让的动产,比如毒品、枪支。
2、权利质押: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三)质押生效的时间
1、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四)质押财产和/或权利的处置
1、质押的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质押的权利:可以兑现、提货或转让,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四、让与担保
(一)定义: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他人,于债务不履行时,该他人可就标的物受偿的一种非典型担保。其中,将标的物转移给他人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形式上是转让人,实质上是担保人;受领标的物的他人形式上是受让人,实质上是担保权人。
(二)担保物或权利的范围(最常见)
1、房屋所有权
2、股权
(三)让与担保生效的时间
个人倾向于办理完权利登记的时间。
(四)让与财产和/或权利的处理
受让人(债权人)对让与财产和/或权利不享有真正的所有权,
但对其的处理,如果相对方是善意第三人,则处置是有效的,但不妨碍债务人和/或担保人依据他们之间的让与担保协议追究受让人(债权人)的违约责任等。
五:抵押、质押和让与担保的异同
(一)相同点:
三者都属于担保物权,都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
(二)不同点:
1、不动产只能抵押,不能质押。
2、权利只能质押,不能抵押。
3、不动产和权利都可以让与担保,动产不能或者说不建议让与担保,因为动产让与担保现实意义不大。
4、登记机关不同:质押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不动产让与担保在相应的登记机关办理过户登记,股权让与担保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转让登记。
六、贸易融资实务中三种物权担保认定
下面我们举例来说明如何认定贸易融资中的这三种担保方式:
(一)希腊某船东向江南某造船厂订购一特型船舶,但因资金短缺,就向中国某银行申请贷款,并用该建造中的船舶进行担保,并向海事局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这属于抵押。
(二)某厂商扩大生产需要,需购买大量棉花,资金缺口300万人民币,遂与某银行沟通,由银行将款项支付给买方,同时将棉花仓单交给银行作为担保,这是质押。
(三)以上述(一)的例子作为背景基础,现在船东需要继续融资,就求助到中国某金控公司,该金控公司就请船东将其名下另一条船舶的所有权转让给该金控公司,约定等船东依约还款后再将该另一条船舶的所有权转回给船东,这是典型的让与担保。
三、JCA003:仓单融资的货物控制法律攻略连载之一——如何建立白名单机制,选好货物保管人?
专家按语:
本案例写作,系统描述了如何选择仓单货物保管人。有意思的是,作者指出银行白名单机制的建立,有助于行业自动筛选出优质货物保管人,降低仓单融资风险。值得一读!
林建煌
天九湾贸易金融研究院院长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研究学习成果分享,不代表单位意见。
专家按语
本案例主要基于仓单与货物的对应关系加以分析,并建议如何控制好仓单货物,如能兼顾以仓单担保方式为主线,来适当充实论述,可能会有加分效果。
林建煌
天九湾贸易金融研究院院长
案例背景
2012 年发生了著名的上海钢贸诈骗案,仓单重复质押爆雷造成行业震动。
2014 年 6 月初,青岛港被曝出发生大宗商品融资诈骗案件,某企业涉嫌利用同一批金属库存重复骗取融资贷款而遭到调查,多家银行牵涉其中。
2022 年 5 月底,佛山铝锭案又爆雷,让业内人士瞠目结舌,也让绝大部分银行发出感叹:幸亏我们没有继续做仓单融资,否则又会对我们造成巨大冲击。
以笔者作为法律人的角度来看,贸易融资自偿性的最关键点是货物控制,这个做好了,仓单融资风险就会得到很好地控制。从本期开始,笔者通过连载模式从多个角度提出法律解决方案。本篇是连载第三期。
问题:如何用好各种担保方式及各种担保方式之间的衔接?
法律背景知识:
1、担保方式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人的担保、二是权利担保、三是物的担保。
人的担保:分为自然人担保和非自然人担保(一般为法人担保,当然也包括合伙企业担保、其他社会组织担保等)
权利担保:常见的包括仓单担保、提单担保、股权担保、应收账款担保等。
物的担保:比如房屋、车辆、船舶、铝锭、铜精矿等实物的担保。
2、担保的种类:保证、质押、抵押、让与担保、留置、保证金担保。
作者建议资方采取的原则:
(一)根据客户情况
1、客户资信状况优秀,可以只采用提单质押、仓单质押等,不需要采取其他补充担保措施;
2、客户资信状况良好,只有提单质押、仓单质押是不够的,应同时采取其他补充担保措施,比如客户出具保证担保;
3、客户资信状况一般,在提供提单质押、仓单质押等之外,不但客户本身要出具保证担保,还要请客户提供其他有实力的个人或者公司的担保,或者降低提单质押、仓单质押的放款比例。
(二)根据货物的情况
1、担保的货物是生鲜等不可长期保存的物品或是价格剧烈波动的大宗商品等,则降低融资放款的比例,且尽量采用抵押的方式,但要注意资方须派人参与货物的处置;
2、担保的货物是可长期保存且价格背景平稳的物品,可适当提高融资放款的比例,且在融资方支付合适比例的款项后,可考虑将质押转为抵押;
3、根据融资方对货物的处置情况,可考虑配合融资方带抵押或质押过户给下家。
(三)其他
注意融资方是否拖欠仓储方仓储费,否则仓储方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权属于法定权利,其高于约定权利—抵押权和质权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四百三十三条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研究学习成果分享,不代表单位意见。
六、JCA006:进口商如何利用假远期信用证获取低成本融资?
案例背景
中国国内一客户拟从美国进口一高端医疗设备,设备价值近1000万美元,但该客户资金短缺,和国外客户沟通分期付款或者收到货后半年后再付款,但国外客户地处美国融资利率非常高,相比之下,中国国内融资利率较低。因此国外客户不同意上述方案,要求一次性付款;如果分期或者半年后付款,就要提高产品价格。
问题:
用那种信用证能解决国内客户融资问题并同时解决国外客户即时收款的问题?
作者观点:
可以用假远期信用证解决。
作者分析:
1、这样大额的跨国交易,信用证是最常用的、也是最容易被各方接受的付款方式,国内客户和国外卖方应都可以接受该付款方式。
2、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Letter of Credit Payable at Sight)又称作 “买方远期信用证”。是指买卖双方在签合同时规定,由进口商负担贴现利息和手续费,出口商(受益人)能即期收到全部货款的一种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的特点是,汇票为远期,却按即期付款;付款银行同意即期付款,实质是开证行或付款行对进口商提供了融通资金的便利,一般来说所需支付的利息由进口商承担。具体操作上就是:出口商开立远期汇票,但信用证明文规定按即期收汇。当然,如果出口方愿意接受远期付款,其还可以获得相应的利息。
假远期信用证一般含有下列典型条款:
(1)远期汇票按即期议付,由本银行(开证银行)贴现,贴现及承兑费由进口商承担。
Usance Drafts to be negotiated at sight basis and discounted by us (Issuing Bank), discount charges and acceptance commission are for Importer's account.
(2)远期汇票按即期议付,利息由买方承担。
Usance draft to be negotiated at sight basis, interest is for Buyer's account.
(3)授权议付银行议付远期汇票,依票额即期付款。
The Negotiating Bank is authorized to negotiate the usance drafts at sight for the face amount.
(4)本信用证项下开立的远期汇票可按即期议付。
Usance drafts drawn under this credit are to be negotiated at sight basis.
3、在本案中,国内买方申请国内银行开出假远期信用证,规定国外卖方出具的汇票上注明的收款日期为6个月后,但如果国外受益人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即期付款。等汇票到期后,国内申请人再付款给开证行。这样国外卖家受益人就可以达到享受相对美国而言较低利率融资半年的目的(用中国的低利率贷到了美元的款),国外受益人也能即时收款。
相似方案:
具体到本案来说,也可以采用正常的即期付款信用证,国内进口方办理进口押汇的方式来达成该笔交易。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研究学习成果分享,不代表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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