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修正案(十二):私企高管如何防范刑事风险 /
《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实施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扩展到非国有公司、企业高管人员。这个变化意味着私企高管需要更加关注合规经营,防范因疏忽或违法行为带来的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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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公司、企业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
防范措施:
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高管人员应明确公司规定的经营范围和业务界限,避免涉足与公司业务冲突的经营活动。
提前申报和批准:如有从事同类业务的需求,应提前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申报并取得书面批准。
利益冲突申报制度:建立利益冲突申报制度,定期向公司报告自己的投资和经营情况,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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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公司、企业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谋取非法利益,造成公司、企业财产损失。
防范措施:
避免任人唯亲:在涉及公司利益的决策中,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避免任人唯亲的现象。
透明的决策流程:建立透明的决策流程和监督机制,确保所有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都有据可查,公开透明。
定期审计: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定期审计公司财务,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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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公司、企业高管人员在折股、出售国有资产过程中,徇私舞弊,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进行交易,造成国家资产流失。
防范措施:
市场公允性评估:在涉及股权交易或资产处置时,进行市场公允性评估,确保交易价格公正合理。
合法审批程序:所有涉及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应经过合法审批程序,并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内部控制和监督: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防止因个人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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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培训和合规教育:定期组织法律培训,提高高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确保他们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合规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司合规体系,设立合规专员,负责监督和检查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
举报机制:建立健全的举报机制,鼓励员工举报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法律风险。
风险管理: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识别和评估潜在的法律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通过上述防范措施,私企高管可以有效降低因《刑法修正案(十二)》带来的刑事风险,确保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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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吴浚年律师,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0年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2000年至2005年在中国银行中山分行从事法务和不良资产管理工作,2004年考取法律职业资格,2006年起在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擅长担任刑事辩护律师、民商法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律师。#中山刑事辩护律师 #中山知识产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