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
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时代新风尚”栏目,带您一起回顾那些熠熠生辉的“小案”,回味那些蕴含其中的“道理”,共同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弘扬的公平正义正能量。本期为您带来的是一起小学生拉扯同学书包致其摔伤的案件。
某一天,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某小学学生雷某在排队等待放学期间,拉扯同学莫某的书包致其摔倒。后经医院诊断,莫某右手骨折需住院治疗,其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十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莫某家长以莫某的名义诉至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要求雷某监护人及学校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8819.74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雷某在事发时系未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拉扯莫某书包的后果缺乏预见性,对于造成莫某身体损伤,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但客观上造成了莫某身体损伤的后果,故雷某应对莫某的身体损伤后果承担侵权责任,雷某父母作为雷某的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通过学校视频资料可知,在放学排队过程中老师未能注意观察学生排队前进的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打闹,避免事故的发生,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对此学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审法院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莫某各项经济损失114803.14元,酌定雷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莫某91842.51元,学校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莫某22960.63元。雷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柳州中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恰当,驳回了雷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李玲
近年来,未成年人在校园内因嬉戏打闹造成人身损害的事件屡见报端。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对于何为危险行为、实施危险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缺乏认识。对此,家长和学校要高度重视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积极履行保护、管理职责。
专家点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昊
本案是因两名小学生之间的“拉扯”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二审对案情有清晰的定位,适用法律准确,给出了一个让人信服的判决结果。未成年人监护人与学校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和保护共同负有相应的职责,本案判决双方共同分担损害后果正是体现了这一理念。
编辑|魏 曦
审核|樊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