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经审理查明,1998年1月22日,临渭区法院对被告人吝某与被害人刘某借款、债务纠纷一案作出生效判决,后吝某长期未履行生效判决。2020年9月9日临渭区法院对吝某恢复执行,同年10月,吝某在明知需要履行法院已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仍将其饲养的羊群变卖,拒不执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吝某上述行为涉嫌拒不履行判决罪,移交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区分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对吝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其才幡然悔悟,与刘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吝某被依法取保候审。
吝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案件,移送临渭区法院审判。在庭审中,吝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其为逃避执行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临渭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结合吝某全部履行执行案款、认罪悔罪及坦白等法定情节,依法判处吝某某犯拒不履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临渭区法院执行工作,以更快更优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针对被执行人不断加强执行力度、拓宽执行举措。特别是在2024年9月陕西省公检法联合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以来,临渭区法院积极响应、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工作要求。截止今年10月,临渭区法院已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执犯罪的案件4起,为进一步打击抗拒执行、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妨碍执行的现象作出有力举措;为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最后,临渭区法院执行法官提醒所有被执行人:诚信多助,失信寡助。生效法律文书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勿抱有侥幸心理,甚至转移财产、隐瞒收入,其一切的行为,都是对法律权威的挑衅,因为任何企图逃避执行的行为,终究都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编辑|魏 曦
实习编辑|常心怡
审核|樊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