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标准《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文摘   2024-11-06 05:00   北京  
近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起草了地方标准《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文件全文强制。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本文件代替DB11/503—2007《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控制标准》,DB11/503—2007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废止。与DB11/503—2007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更改了文件的范围(见第1章);

b)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

c)增加了焚烧设施、毒性当量因子、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的定义(见第3章);

d)增加了大气污染物24小时均值或日均值的限值(见第4章);

e)调整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焚烧技术要求(见第5章);

f)调整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污染物的监测要求(见第6章);

g)调整了重金属类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分类(见第4章);

h)完善了污染物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要求(见第4章);

i)删除了烟气黑度、烟气不透光率的排放限值要求及监测要求(见2007版第 4章、第6章)。

本文件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技术要求、监测和实施与监督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危险废物焚烧设施(不包含专用多氯联苯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利用锅炉和工业炉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详情如下: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京环函〔2024〕10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我局组织起草了北京市地方标准《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意见填入意见反馈表(见附件4),于2024年11月20日前,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反馈我局。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书面征求意见单位,如无意见也请复函说明,逾期未复函的视为无意见。

  附件:1.书面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北京市地方标准意见反馈表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胡艳勇、高喜超;联系电话:010-55522469、010-55522399(工作日:9:00-17:30);E-mail:gutichu@sthjj.beijing.gov.cn、kjchu@sthjj.beijing.gov.cn]

京环函〔2024101附件3

北京市强制性地方标准DB11/ 503《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污染源管理事务中心

20248

目录

一、 项目背景

1.1任务来源

1.2 起草单位及起草人员

二、 修订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2.1落实国家和北京市生态环境管理的要求

2.2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

2.3提升行业污染防治水平的技术要求

三、 主要工作过程

四、 标准修订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

4.1 标准修订的工作原则和依据

4.2国内外危险废物相关标准与法规

4.3 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五、 北京市危险废物焚烧行业及大气污染物产排现状

5.1 行业概况

5.2焚烧工艺

5.3 主要大气污染物及污染控制技术

六、 标准主要内容

6.1 技术内容总体变化

6.2 技术内容详细变化情况及依据

七、 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八、 与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8.1 与国外相关标准对比

8.2与国内相关标准对比

九、 作为强制性标准的理由

十、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及经济技术分析

10.1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分析

10.2 实施本标准的经济技术分析

十一、 强制性标准实施的风险点、风险程度、风险防控措施和预案

十二、 实施标准的措施

十三、 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一、项目背景

1.1任务来源

当前北京市面临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污染的双重压力,对作为二者共同前体物氮氧化物(NOx)的治理日益重要。200710月本市首次发布了《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503-2007)(以下简称“原标准”)。原标准的实施对推动本市危险废物焚烧行业生产工艺改进、清洁生产水平提升、烟气污染物治理以及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发挥了积极促进和推动作用,保障了治理技术升级及污染减排任务的落实,为各级管理部门实施环境保护管理措施提供了依据,对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随着我国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发展,以及人们对空气质量关注度的不断提高,国家对重要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同时守护北京的碧水蓝天,结合目前的环境现状也对污染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22324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发展规划》(京环发202135号)中提出:制修订一批重点领域标准,推进大气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以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重点控制颗粒物(PM2.5PM10)、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因此,根据地方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生态环境改善需求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制定更严格、更细化、更具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的行业排放标准的需求已经非常迫切。

20231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第一批)的通知》(京市监函〔20235号),通知提出:为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落实《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北京市地方标准《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工作(一类项目编号20231037)。

1.2 起草单位及起草人员

档案归口单位和管理人员: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污染源管理事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XXX……

本标准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

二、修订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2.1落实国家和北京市生态环境管理的要求

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全国危险废物年产生数量庞大,鉴于危险废物的危害性和潜在的环境风险,我国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十分重视。2020年先后修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法律法规,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要求“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和转移管理制度,修订危险废物贮存、焚烧以及鉴别等方面污染控制标准规范”。

《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提出全面提升固体废物治理水平,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提高危险废物监管和收运处置能力,完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源头减量,加强固体废物资源循环利用;完善生态环境法规标准体系,推进大气、水、土壤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以及碳排放控制等方面地方性法规制修订工作。

2.2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

北京市于2007年第一次发布《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 503-2007),对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危险废物焚烧技术要求、监测方法等做出相关规定,其中,烟尘、一氧化碳、氟化氢及二噁英的排放限值严于GB 18484-2001国家标准。但随着国家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及行业发展水平的提高,部分指标限值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管理部门对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需求。2021年,国家生态环境部修订发布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指标已经严于北京市地方标准。同时外省市上海等陆续对原有地标进行修订,相关指标限值严于国家标准,因此制定更严格、更细化、更具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的行业排放标准的需求迫在眉睫。同时随着北京市产业结构调整及四个中心的功能定位,需对危险废物焚烧行业污染防治水平提出更高标准、更严要求。

2.3提升行业污染防治水平的技术要求

危险废物焚烧作为危险废物处置的主要形式之一,在其推进危险废物减量化和无害化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不容小视,国内外不断推进立法,从而加强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无害化管理。在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过程中都配备了较为完善的尾气处理装置和污染控制系统,并通过自动化控制,实现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过程中安全管理。但是,焚烧处置技术应用和管理不当,会对人体健康和周围环境带来潜在风险,如会产生二噁英、酸性气体和重金属等大气污染物质。

目前北京市危险废物的处置主要为焚烧处置,需要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处置能力提升的同时应更加关注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使得处置设施充分发挥作用的同时减少环境风险,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焚烧过程的污染物排放、降低危险废物焚烧对北京市大气环境的影响,引导焚烧产业向着高标准、高科技的方向健康地发展。

三、主要工作过程

在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的组织下,北京市污染源管理事务中心成立了标准起草预备工作组,开展标准的修订工作。标准预备工作组于202211月开始启动标准的修订工作。坚持标准修订的科学性先进性、前瞻性及可行性,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大量的工作,主要工作过程包括:

1资料调研:20221120233月:对危险废物焚烧污染物相关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治理行业工艺发展水平、末端治理技术等进行资料调研;选取北京市危险废物焚烧处置企业进行调研和分析,对北京市在运行的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的工况性能、污染物排放性能及指标状况进行调研和分析;召开专家咨询会,对标准修订思路及修订重点进行讨论。

2现场调研:202346月:继续开展行业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的调研等工作,结合近两年危险废物焚烧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国家最新政策法规标准要求,完成了《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文本草案和编制说明的初稿。

3分析数据:20237202312月:进一步调研、收集企业在线监测数据、手工监测数据等信息,进一步完善标准文本草案及编制说明

4完善文本:20241月—20243月:内部讨论,调研了解相关企业意见,修改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

5)征求意见:20244-20247月:调研对比企业相关监测数据、烟气处理工艺及经济投资等,完善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四、标准修订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

4.1 标准修订的工作原则和依据

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进行修订。

本标准为DB11/ 503-2007《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标准修订过程中,充分调研了国内外危险废物焚烧行业相关标准体系、法律法规和污染防治控制技术,同时结合了北京市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和空气质量改善的需求,对标准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主要参考了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推荐性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同时借鉴其他省、市、自治区的有关地方标准

本标准以北京市危险废物焚烧行业发展现状、污染治理技术和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水平等为基础,以北京市典型企业的大气污染物自行监测数据及实测数据为依据,辅以监督性监测及第三方检测报告作参考性资料,提出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管控项目和废气浓度指标限值要求,体现了标准的科学性原则。

北京市城市功能定位对大气环境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全国需起到表率和示范的作用,因此NOx、二恶英等污染物限值的设定要求与国标接轨。对国家强制标准中作出要求的,本标准修订后与其保持一致或略严于国标。以北京市危险废物焚烧行业发展现状、大气污染物实际排放水平等为依据,充分体现了标准的先进性原则。

设立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指标时,参考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76)、《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完善了污染物控制指标及限值,并依据危险废物焚烧行业工艺设备特有的排放特征进行补充规定。本标准修订后调整了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控制指标的限值,体现了标准的全面性原则。

4.2 国内外危险废物相关标准与法规

1)美国

美国根据焚烧的废物种类和焚烧装置类型,分别制定了不同的焚烧污染排放标淮,共包括六类14个标准,分布于美国联邦法规第40卷环境保护部分的新固定源标准章节(Part 60)和有害空气污染物国家排放标准章节(Part 63)。美国环保部门在制定标准时,体现了新源、现源区别对待的原则,在适用范围的规定上,这些标准不仅分别规定了各类废物专用焚烧炉的适用标准,而且对于非专用设备的共焚烧情况及一些特殊情况的适用标准也做了清哳的说明,有利于标准的执行。在大气污染物项目选择上,各焚烧炉排放标准的控制项目几近相同,危险废物焚烧炉的排放控制项目与其他废物焚烧护排放标准有所不同,在常规项目控制的基础上,更加侧重了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在危险废物焚烧炉排放标准中,不仅规定危险废物焚烧炉焚烧危险废物需要控制以上项目,而且规定水泥窑、轻质砖窑、固体燃料锅炉、液体燃料锅炉、产生氯化氢的炉窑共处置危险废物时也要遵守该标准。在以上各焚烧标准中,虽然有些焚烧处置技术的控制顶目在有些焚烧标准中相同,但标准限值却都有所区别,充分体现了其考虑行业特点、以技术为依据制定标准限值的特点。美国国家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排放标准见表4-14-2所示。

4-1 美国国家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含共烧)现有污染源

污染物

焚烧炉

水泥窑

轻质砖窑

固体燃料锅炉

液体燃料锅炉

产生氯化氢的炉窑

颗粒物mg/m3

29.7

64.1

57.2

68.6

80.1


总氯(氯化氢+氯气)ppm

32

120

600

440

31


μg/m3

130

120

120

11

19


半挥发金属(Pb+Cdμg/m3

230

330

250

180

150


低挥发金属(As+Be+Crμg/m3

92

56

110

380

370


二噁英类

ng TEQ/m3

0.2或空气污染控制设备入口温度小于204℃时0.4

0.2或空气污染控制设备入口温度小于204℃时0.4

0.2或窑尾温度激冷小于204

COHC或销毁率为替代指标

采用干式净化时0.4,其它情况下采用COHC或销毁率为替代指标


COHC ppmv

100CO10HC

100CO10HC

100CO20HC

100CO10HC

100CO10HC

100CO10HC

销毁率

主要有机物99.99%以上销毁率,而对于一些特殊有机物要求大于99.9999%

4-2 美国国家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含共烧)新建改建污染源

污染物

焚烧炉

水泥窑

轻质砖窑

固体燃料锅炉

液体燃料锅炉

产生氯化氢的炉窑

颗粒物mg/m3

3.43

5.26

22.4

34.3

19.9

-

总氯(氯化氢+氯气)ppm

21

86

600

73

31

25

μg/m3

8.1

120

120

11

6.8

-

半挥发金属(Pb+Cdμg/m3

10

180

43

180

78

-

低挥发金属(As+Be+Crμg/m3

23

54

110

190

12

-

二噁英类

ng TEQ/m3

0.11干式空气污染控制设备带废热锅炉,其他源

0.2

0.2或空气污染控制设备入口温度小于204℃时0.4

0.2或窑尾温度激冷小于204

COHC或销毁率为替代指标

采用干式净化时0.4,其它情况下采用COHC或销毁率为替代指标

-

COHC ppmv

100CO10HC

100CO10HC

100CO20HC

100CO10HC

100CO10HC

100CO10HC

销毁率

主要有机物99.99%以上销毁率,而对于一些特殊有机物要求大于99.9999%

2)欧盟

欧盟于200012月发布的《Directive on theincineration of waste》即《废物焚烧指令》(2000/76/EC),201417日起《工业排放(综合污染防治)指令修正案》(2010/75/EU)(简称“IED”)成为欧盟管理废物焚烧包括危废焚烧在内的新法律依据。IED综合并改进了《欧盟废物焚烧指令》(2000/76/EC)、《大型焚烧厂特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法令》(2001/80EC)、《关于综合污染防治指令》(2008/1/EC)、《挥发性有机物限制指令》(1999/13/EC)等七个指令。

欧盟焚烧指令以日均值作为限值衡量标准。日均值取决于半小时均值和10分钟均值,这些均值是指有效运营时间内的监测数据均值,不包括未进行废物焚烧时的启动和停机阶段。指令规定连续监测系统中一天内因故障或维修使半小时均值失效的数目不得超过5个,一年中因故障或维修使日均值失效的数目不得超过10个。

欧盟焚烧指令分别规定了专用焚烧厂和协同焚烧厂的排放限值。专用焚烧厂是指任何固定式或可移动的用于废物热处理的装置或设施,无论其是否进行了焚烧热能利用。该焚烧过程包括废物氧化、热解、气化和等离子体等。协同焚烧是指任何以废物作为燃料或作为产品原料的固定式或可移动的处理装置或设施。

专用焚烧厂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协同焚烧厂排放的废气未超过表4-3中日均排放限值时,或所有半小时均值均未超过表4-3(A)栏规定的排放限值、一年中97%的半小时均值都未超过表4-3(B)栏规定的排放限值时,认为该焚烧厂的污染排放达标。

4-3 欧盟焚烧厂及未处理的混合城市生活垃圾协同焚烧厂的废气排放限值

污染物

日均值/mg/m3

半小时均值/mg/m3

100%A

97%B

烟尘

10

30

10

TOC

10

20

10

HCl

10

60

10

HF

1

4

2

SO2

50

200

50

已建成超过6t/h的焚烧厂或新建焚烧厂的NONO2(以NO2表示)

200

400

200

已建成不超过6t/h的焚烧厂的NONO2(以NO2表示)

400

-

-

CO

50

100

-

二噁英

0.1ng/m36~8h采样值)

3)日本

日本及日本部分地区焚烧排放标准见表4-4所示。

4-4  日本国家及部分地区焚烧排放标准

污染物

日本标准

东京都中央区

大阪市舞渊

千叶县柏市

京都府长谷山

颗粒物(mg/m3)

40

10

10

10

10

HCl(mg/m3)

700

16

24

16

65

SO2(mg/m3)

因地域而异

29

29

29

71

NOx(mg/m3)

513

102

61

61

61

CO(mg/m3)

-

38

-

-

38

Hg(mg/m3)

-

0.05

-

0.03

-

二噁英(TEQng/m3

0.1

0.1

0.1

0.01

0.1

注: 11% O2,干基

(4)国家标准

202012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新标准于202171日起正式实施,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选址、运行、监测和废物贮存、配伍及焚烧处置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与2001版标准相比,新标准中增加了1小时均值、测定均值、24小时均值、日均值、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等定义,不再区分不同焚烧容量时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污染物总体的控制浓度减半,并增加取值时间的要求,对我国危险废物焚烧企业提出了更为详细的污染物控制措施要求。具体指标要求见表4-5所示。

4-5  我国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GB18484-2020

序号

污染物

排放限值/(mg/m3)

数值含义1

1

颗粒物

30

1小时均值

20

24小时均值或日均值

2

一氧化碳

100

1小时均值

80

24小时均值或日均值

3

氮氧化物

300

1小时均值

250

24小时均值或日均值

4

二氧化硫

100

1小时均值

80

24小时均值或日均值

5

氟化氢

4.0

1小时均值

2.0

24小时均值或日均值

6

氯化氢

60

1小时均值

50

24小时均值或日均值

7

汞及其化合物

0.05

测定均值

8

铊及其化合物

0.05

测定均值

9

镉及其化合物

0.05

测定均值

10

铅及其化合物

0.5

测定均值

11

砷及其化合物

0.5

测定均值

12

铬及其化合物

0.5

测定均值

13

锡、锑、铜、锰、镍、钴及其化合物(以Sn+Sb+Cu+Mn+Ni+Co计)

2.0

测定均值

14

二噁英类(TEQ ng/m3

0.5

测定均值

注:11%烟气氧含量,干基。

(5)上海

201312月,上海市发布《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7-2013)地方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设施13类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具体指标见表4-6所示。

4-6  上海市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排放限值/(mg/m3)

数值含义1

1

颗粒物

20

测定均值

2

一氧化碳

50

小时均值

3

二氧化硫

100

小时均值

50

日均值

4

氮氧化物(以NO2计)

400

小时均值

250

日均值

5

氯化氢

50

小时均值

10

日均值

6

氟化物

2

测定均值

7

汞及其化合物(Hg )

0.05

测定均值

8

镉、铊及其化合物(Cd+Tl)

0.05

测定均值

9

砷、镍及其化合物(以As+Ni计)

0.5

测定均值

10

铅及其化合物(Pb )

0.5

测定均值

11

铬、锡、锑、铜、锰、钒及其化合物(Cr+Sn+Sb+Cu+Mn +V)

1.0

测定均值

12

二噁英类(TEQ ng/m3

0.1

测定均值

1:手工监测时,表中的小时均值为测定均值。

211%烟气氧含量,干基。

20238月,上海市发布关于征求《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对原标准就行修订,具体指标修订情况见表4-7所示。

4-7  上海市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征求意见稿)

序号

污染物

排放限值/(mg/m3)

数值含义1

1

颗粒物

20

小时均值

10

24小时均值或日均值

2

一氧化碳

50

小时均值

30

24小时均值或日均值

3

二氧化硫

100

小时均值

50

24小时均值或日均值

4

氮氧化物(以NO2计)

300

小时均值

250

24小时均值或日均值

5

氯化氢

50

小时均值

10

24小时均值或日均值

6

氟化物

2

小时均值

1

24小时均值或日均值

7

汞及其化合物(Hg )

0.02

测定均值

8

铊及其化合物(Tl)

0.02

测定均值

9

镉及其化合物(Cd)

0.02

测定均值

10

铅及其化合物(Pb )

0.1

测定均值

11

砷及其化合物(以As计)

0.1

测定均值

12

铬及其化合物(以Cr计)

0.1

测定均值

13

锡、锑、铜、锰、镍、钴及其化合物(Sn+Sb+Cu+Mn +Ni+Co)

0.5

测定均值

14

二噁英类(TEQ ng/m3

0.1

测定均值

注:表中污染物限值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HSE中心

6)国内外标准对比

对以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比较可知,总体而言,欧盟指令和日本的地方标准对烟气排放的控制比较严格,美国的标准相对比较宽松。除美国外,其他地区和国家对二噁英的排放限值都定在0.1ngTEQ/m3,对HCl、颗粒物和重金属等指标相对也比较严格。对于氮氧化物,欧盟指令规定半小时平均浓度100%小于400mg/m397%小于200mg/m3,日本地方标准要求很严格,必须通过SCR装置才能达标,美国标准中没有要求(美国国家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含共烧))。上海市于2023年征求意见的《上海市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同类标准相比,大多数指标基本相近甚至严于这些标准。

4.3 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重要法律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也是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法律责任”能够得到有效实施的重要技术文件。

4.3.1 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版)提出危险废物焚烧要求如下:

第四十三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七十九条: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

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与焚烧有关的法律责任为:(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4.3.2 落实北京市大气条例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版)提出危险废物焚烧要求如下:

第二十七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并不得超过核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符合国家或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业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总量指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自行监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记录监测数据,并按照规定在网站或者其他对外公开场所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五年。

第三十五条:列入本市自动监控计划的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纳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控系统。

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或者自动监控设备未稳定运行、数据不准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六十条:向大气排放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或恶臭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第一百零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4.3.3 与现行标准的关系

标准执行优先顺序为地标优先于国标。危废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领域目前有北京市地标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503-2007和国标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但是现行国标发布时间比现行北京市地标发布时间晚,国标中部分要求比地标严格,目前存在地标和国标共同执行的情况,为了方便危废焚烧企业执行标准,本次拟对齐现行国标中比地标严格的条款,并加严部分指标,实现北京市危废焚烧企业只需要执行北京市地标。

本标准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与其他相关强制性标准之间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标准的修订会进一步推动危险废物焚烧行业污染治理技术水平的提升标准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及排放浓度限值的确定是在监测数据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行业技术发展现状趋势、北京市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参照国家标准其他相关标准政策法规,综合考虑而制定的,且根据北京市危险废物焚烧企业实际现状进行适当加严,符合北京市当前生态环境管理的要求。

五、北京市危险废物焚烧行业及大气污染物产排现状

5.1 行业概况

北京生态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隶属于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房山区窦店,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单位,年处置能力为4.7万吨,焚烧能力1万吨。焚烧工艺为进料系统、焚烧系统、余热利用系统、烟气处理系统。烟气处理工艺为SNCR+烟气急冷塔+干法脱酸膨胀反应器+活性炭吸附+滤袋除尘+湿式洗涤+烟气再加热。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位于房山区燕山,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单位,年处理能力为48000/年。焚烧工艺为进料系统、焚烧系统、余热利用及烟气净化系统,烟气处理工艺为SNCR +烟气急冷塔+高效干式脱酸反应器+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湿法脱酸+烟气再热器+SCR以上两家单位适用于本标准。

5.2 焚烧工艺

焚烧指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焚烧是一种高温热处理技术,是一种有利于废物的最终安全处置,可同时实现废物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最有效的处置技术。焚烧炉指焚烧危险废物的主体装置。焚烧能力是以焚烧量表示的,是焚烧炉每小时焚烧危险废物的质量。焚烧过程中也会产生焚烧残余物,包括焚烧危险废物产生的飞灰、残渣及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焚烧的主要目的是尽可能焚毁废物,使被焚烧的物质变为无害和最大限度减少容积,并尽量减少新的污染物质产生,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以北京生态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例,焚烧处置系统工艺主要包括:焚烧系统、余热利用系统、烟气处理系统及附属设施。焚烧处置系统包括焚烧炉及其附属的上料、助燃、除灰设施等,具体流程见图5-1所示。

 

5-1 焚烧工艺流程图

工艺流程如下:焚烧处置系统包括预处理、分系统进料、回转窑加二燃室焚烧、余热利用、急冷塔、烟气处理等系统。

(1)预处理:焚烧处置系统前端设有料坑,收集的固态危险废物按照配伍方案被送入料坑内,由破碎机进行破碎后通过抓斗机将破碎后的物料进行混合,从而实现物料的配伍。

(2)进料:采用分系统进料方式,按固态、半固态危险废物、剧毒类固态或桶装危险废物、液态危险废物分别进料。固态、半固态危险废物从料坑由抓斗抓起送入料仓中,通过链板输送机输送至回转窑进料仓中;剧毒类固态或桶装危险废物由提升机送至料仓中;液态危险废物由废液泵送至喷枪,通过喷枪雾化直接喷入回转窑及二燃室内。

(3)回转窑、二燃室焚烧:回转窑由辅助燃烧系统和供风系统点火并使废物燃烧,在负压状态下,窑内温度控制在850℃~950℃,废物与烟气顺流沿着回转窑倾斜方向缓慢移动,经过60min左右的高温焚烧,被彻底焚烧成高温烟气和熔融残渣。高温烟气进入二燃室,残渣从窑尾掉进水封出渣机去除,残渣热灼减率<5%。二燃室的温度控制在1100℃以上,高温烟气进入二燃室后,烟气在二燃室内停留时间>2s,确保进入焚烧处置系统的危险废物充分燃烧,使烟气中的微量有机物及二噁英充分分解。

(4)余热利用:针对经过二燃室充分燃烧分解的高温烟气,在500200℃温区的滞留时间应小于1s,以避免二噁英的二次合成。而在1100500℃区间没有相应要求,因此,系统对这个范围内的热能进行利用。在二燃室后设置余热锅炉,利用高温烟气将锅炉中的水加热成蒸汽,蒸汽用于厂区其他生产系统需求、冬季供暖等。

(5)烟气急冷:高温烟气经过余热锅炉回收部分热能后,温度降低到600℃。考虑到为减少二噁英再合成的机会,烟气在500200℃温区的滞留时间应小于1s。故系统设置了急冷塔,可将烟气温度在1s内降低到200℃以下。急冷塔采用气液两相双流式喷头,一路为水,一路为压缩空气,在压缩空气的作用下,水被雾化成0.1mm左右的水滴,被雾化后的水滴与高温烟气充分接触换热,在短时间内迅速蒸发,带走热量,使得烟气温度在瞬间被降至200℃以下,减少了二噁英再合成的机会。

(6)尾气处理系统:焚烧尾气采用石灰+活性炭吸附+滤袋除尘+湿式洗涤+烟气再加热工艺处理。烟气经过急冷塔后温度降低到200℃以下进入膨胀反应器,同时在膨胀反应器内喷入石灰粉和活性炭。石灰粉与烟气中的酸性气体发生中和反应,起到干法脱酸的作用;活性炭依靠其巨大的比表面积和极强的吸附能力吸附烟气中的重金属、二噁英。烟气经过膨胀反应器后进入袋式除尘器,烟气中的粉尘被截留在滤袋表面,从而去除烟气中的粉尘。布袋除尘器出口烟道后设置引风机,保证整个系统内呈负压状态,避免造成空气污染。引风机出口烟道后设置烟气预冷塔,烟气与喷入的水雾顺流接触,对烟气温度进行调整,使烟气温度达到与碱液发生中和反应的最佳温度状态。经过降温后的烟气进入洗涤塔,在洗涤塔中与碱液发生中和反应,进一步去除烟气中的酸性气体(HClSO2HF等),达到深度脱酸的目的。最后通过烟气加热器将烟气温度升至110℃以上,可避免烟囱排放时烟雾的出现。整个焚烧处置系统设置在线监测,特别是尾气排放在线监测,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时调整生产工艺,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焚烧处置系统处置的危险废物包括外部收集的可直接焚烧的危险废物、含氰化物危险废物、含有机磷化合物类高毒危险废物以及内部物化处理或综合利用后产生的需焚烧的废物,如:废油综合利用后残余的重质油,废有机溶剂蒸馏残渣和感光废液等。

5.3  主要大气污染物及污染控制技术

焚烧产生的烟气根据污染物性质的不同,可将其分成颗粒物、酸性气体、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和CO 等类型。表5-1 为危险废物焚烧烟气中的污染物类型。

5-1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种类

序号

类别

污染物

表示符号

1

烟尘

颗粒物

PM

2

酸性气体

氯化氢

HCl

硫氧化物

SOx

氮氧化物

NOx

氟化氢

HF

3

重金属类

汞及其氧化物

Hg

铊及其化合物

Tl

镉及其化合物

Cd

铅及其氧化物

Pb

砷及其化合物

As

铬及其化合物

Cr

锡、锑、铜、锰、镍 钴及其化合物

Sn+Sb+Cu+Mn+Ni+Co

4

有机类

二噁英

PCDDsDioxin

呋喃

PCDFsFuran

其他有机物

TVOC

5

不完全燃烧产物

一氧化碳

CO

1)颗粒物

焚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主要包括金属的氧化物和氢氧化物、碳酸盐、磷酸盐及硅酸盐,来源于垃圾中的不熔氧化物、不挥发金属及不完全燃烧的有机物等。

颗粒物去除普遍采用干法除尘,常用除尘方法为电除尘和布袋除尘。早期垃圾焚烧烟气的高效除尘器以电除尘器为主,但对小粒径焚烧飞灰的除尘效率有限,且国外己发现静电除尘器内有二噁英类的再合成现象。因此,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焚烧烟气除尘基本以布袋除尘器为主,其滤料的品质是决定焚烧烟气颗粒物净化效果和运行可靠性的关键,设计运行良好的布袋除尘器可将焚烧烟气中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控制在10mg/m3以下。

2)酸性气体

HC1 主要是垃圾中的含氯化合物、塑料(如PVC)燃烧时产生的,同时,废物中所含的碱金属氯化物(如NaCl),在烟气中与SO2O2H2O 反应也会生成HC1 气体。

NOx 主要来源于各类废物中含氮化合物的分解转换和空气中氮气的高温氧化,主要成分为NO

SO2 由各类废物中的含硫化合物氧化燃烧生成,主要成分为SO2

HClHFSO2脱酸工艺主要包括干式脱酸、湿式脱酸和半干式脱酸三种处理方式。

干式脱酸。干式脱酸工艺一般设置在烟道(多为文丘里管形式)中,往烟道内喷入碳酸氢钠或者熟石灰粉末,使其与烟气充分混合均匀,发生中和反应,去除酸性气体。半干式脱酸。半干式脱酸工艺是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技术之一。该工艺喷射的反应物主要为石灰浆液。半干式脱酸装置主要包括给料、制浆和反应3个系统:在给料系统中,首先将脱酸剂CaOH2制成粉末状,再经过制浆系统与水混合配制成浆液,最后通过喷枪雾化形成雾滴喷入急冷塔。湿式脱酸。湿式脱酸工艺中常见的脱酸装置主要为湿式洗涤塔,NaOH所能吸收的SO2量远大于熟石灰,因此一般选用NaOH溶液作为脱酸吸收剂,烟气中主要酸性气体充分溶解在NaOH溶液并发生中和反应生成盐类。

随着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越来越严格,单纯的工艺方法已基本不能满足环保要求。近年来,国内外对多种复合型烟气脱酸处理技术进行了实验和探究,不断有烟气脱酸复合工艺出现并应用于实践项目处理中。目前,SNCR+半干急冷塔+干式反应器+布袋除尘器+湿式洗涤塔+烟气再热器”的烟气净化复合处理工艺已逐渐成熟。该复合方法脱酸效率更高、系统运行更加稳定,成为目前危险废物焚烧烟气脱酸处理的重要工艺方法。

NOx排放的控制途径主要采用低氮燃烧和烟气还原脱硝。低氮燃烧技术,是将部分低温低氧的烟气循环喷入炉膛内,降低炉膛平均温度和助燃空气中的氧含量,抑制NOx的生成。烟气脱硝还原方法中,主流技术是选择性催化还原(SCR)和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SCR技术和SNCR技术各自具有其优点,也各有不足,当两种技术联合使用时,可以有效避免单一技术的缺点,在投资费用和脱硝效率间找到最优平衡。

3)重金属类

危险废物中的可燃和不可燃部分都含有金属和金属化合物。在燃烧过程中,废物中的部分不可燃组份与其所含的金属物质一起被助燃空气裹携出燃烧炉。此类物质的大小在120μm 的范围。此外,在高温燃烧区,金属可能会直接气化或生成氧化物或氯化物的蒸气。这些金属及金属化合物的挥发物会均相冷凝成很细的金属烟雾或非均相地冷凝在飞扬物的表面。由于比表面积的缘故,发生的大多数冷凝是非均相冷凝。金属中危害最大的汞在温度稍高时就很容易气化。由于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各类金属的种类和含量一般要高于城市生活垃圾,所以其焚烧烟气中金属物的种类和含量一般也要高于城市生活垃圾烟气。

控制烟气中重金属的浓度,首先要做好废物的分类处理工作,将含有重金属的废物(如电池、日光灯管、杀虫剂、印刷油墨等)先回收处理。焚烧烟气中挥发状态的重金属污染物,部分在温度降低时可自行凝结成颗粒、在飞灰表面凝结或被吸附,从而被布袋除尘器收集去除,因此焚烧烟气净化系统的温度越低,重金属的净化效果越好。部分无法凝结及被吸附的重金属氯化物,经湿式洗气塔洗涤后从废气中吸收脱除。通常情况下,良好的颗粒物净化技术可以同时得到良好的重金属净化效果,当在布袋上游喷入活性炭时往往也可进一步提高重金属净化效果。

4)有机类

二噁英及呋喃类化合物是三环芳香族有机化合物的总称,分为3 大类:

PCDDsPCDFs PCBs。生活垃圾焚烧炉所排放的有机氯化合物的生成机理远较其它污染物复杂,其中最简单的是废弃物中有机氯的挥发。但由于已知PCDD(多氯二苯并-对-二噁英)/PCDF(多氯二苯并呋喃〕的排放量通常高于焚烧炉进料的量,因此可以肯定燃烧过程中会产生PCDD/PCDF,其机理推断如下:

a) 与其分子结构相似的化合物母体如氯苯(CPS)及多氯联苯(PCBS)在燃烧过程中在缺氧氛围中通过热还原转化而成;

b)塑料、木材等燃烧的热降解产物氯化而成;

c)在飞灰颗粒表面先驱物质被CuNiFe 等催化氯化而成。340℃左右的温度有利于有机氯化合物的形成。通常,有机氯化合物以气体或飞灰颗粒沉积物的形式排放,在小颗粒上的富集程度很高。

根据二噁英的形成原理,控制危险废物焚烧工艺中二噁英的形成源、切断二噁英的形成途径以及采取有效的二噁英净化技术是防治二噁英污染最为关键的问题,因此需要从“燃烧前、燃烧中和燃烧后”三个环节对其实现全面控制。燃烧前对废物进行必要的预处理和配伍,尽量源头减少废物中氯和重金属含量高的物质,以及二噁英前驱体化合物等进入焚烧炉,从而减少二噁英合成反应中所需的反应物和重金属催化剂的量;燃烧过程中确保燃烧温度保持在1100℃以上,在高温区送入二次空气,充分搅拌混合增强湍流度,延长气体在高温区的停留时间;采用急冷的方法降低烟气温度,缩短烟气在处理和排放过程中处于300500℃温度区域的时间,避开二噁英产生的温度区域,控制烟气进入除尘器入口的温度低于200℃,防止焚烧后再合成。在烟气处理过程中喷入活性炭吸附烟气中的二噁英也是世界上控制二噁英排放的比较通用和成熟的技术。

5CO

CO 主要是不完全燃烧的产物,CO 在排放烟气中的浓度反映了焚烧过程的完全程度,也可看作可能存在有机微量污染物(如二噁英等)的标志。研究表明,当CO 的排放浓度稳定在50-100mg/m3 范围时,就可判定燃烧过程是完全的,并且有机微量污染物已按要求被破坏。许多国家对CO 的排放浓度控制要求较严格。

六、标准主要内容

6.1 技术内容总体变化

本文件代替DB11/ 503-2007《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503-2007自本文件执行之日起废止。与DB11/ 503-200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进行了较大幅度的结构调整,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更改了文件的范围;适用范围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修改为不包含专用多氯联苯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设施,增加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增加不适用于利用锅炉和工业炉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b)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删除了GB 4915HJ/T 76DB11/237,增加了GB/T 16157GB 37822HJ/T 27HJ/T 42 HJ/T 43 HJ/T 44HJ/T 56HJ 57HJ/T 63.1HJ/T 63.2HJ/T 63.3HJ/T 64.1HJ/T 64.2 HJ/T 64.3 HJ/T 65 HJ 75 HJ 76HJ 77.2 HJ 212 HJ/T 365HJ/T 373HJ /T 397 HJ 540 HJ 543HJ 548HJ 549HJ 629HJ 657HJ 685 HJ 688HJ 692HJ 693HJ 777 HJ 819HJ 836HJ 916 HJ 917 HJ 973DB11/501

c)删除了焚烧炉、焚烧量、焚烧温度、烟气不透光率;增加了焚烧设施、毒性当量因子、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修订了烟气停留时间、二噁英毒性当量、标准状态下、焚烧残余物。

d) 增加了大气污染物24小时均值或日均值的限值;

e) 调整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焚烧技术要求及焚烧设施排放污染物的监测要求:删除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相关要求;删除了原标准焚烧技术要求;

增加了焚烧炉技术性能指标、辅助燃烧器;增加了启、停炉及故障事故等在线监测数据不作为评定是否达标;删除了原标准监测工况、排气筒不透光率监测等要求;增加了大气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具体分析方法;调整了氟化氢、重金属及其化合物等指标的监测频次;

f) 调整了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分类;增加了铊及其化合物排放限值指标;更新了PCDDS/PCDFS 的毒性当量因子。

6.2 技术内容详细变化情况及依据

6.2.1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随着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技术和污染物控制技术的进步,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污染排放限值得以进一步提高。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1)颗粒物

修订标准增加24小时均值或日均值浓度限值15mg/m3,小时均值修订为20mg/m3

根据我国及现有各类除尘技术的除去效率以及实际的监测结果进行修订。袋式除尘器能较好地处理尘颗粒,有效除尘效率高达99.9%,并且适应性强,在一定条件下,进口浓度的变化几乎不影响出口浓度,在我国应用已较为广泛。因此,采用袋式除尘器可大大降低烟尘的排放浓度。但由于袋式除尘器对入口烟气温度有一定的要求,一般要配置气体冷却装置而增加部分投资。另一方面,采用湿式除尘器不仅可以获得95%的除尘效率,而且还能明显减少有害酸性气体成分的排放。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规定颗粒物1小时均值为30mg/m324小时均值为20mg/m3,国外发达地区颗粒物排放限值一般在10~30mg/m3之间。调研了北京市现有危险废物焚烧企业20222023在线监测数据基本所有颗粒物小时浓度均小于20mg/m3,绝大部分日均浓度小于15mg/m3,因此24小时均值或日均值浓度限值设置为15mg/m3,小时均值浓度调整为20mg/m3

2)一氧化碳

修订标准增加24小时均值或日均值浓度限值为30mg/m3,小时均值修订为50mg/m3

烟气中的CO反映的是焚烧完全的程度,与焚烧操作密切相关,当燃烧充分时,二噁英的发生可能性下降,但对于复杂物料体系的废物焚烧而言,实现完全燃烧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国外的先进标准中一般设定为半小时平均浓度100mg/m3,本次标准中的浓度小时平均浓度取值50mg/m324小时平均浓度为30mg/m3。目前本市危险废物焚烧企业基本能够满足要求。

3)氮氧化物

修订标准增加24小时均值或日均值浓度限值为200mg/m3,小时均值修订为250mg/m3

NO 排放的控制途径主要是燃烧控制和烟气还原脱硝。烟气脱硝还原方法中,主流技术是选择性催化还原(SCR)和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根据北京市危险废物焚烧单位烟气处理工艺及废气监测情况,焚烧炉烟气中NOx 小时均值浓度绝大多数在200mg/m3以下,因此NOx排放限值浓度为小时均值250mg/m324小时均值或日均值200 mg/m3

4)二氧化硫

修订标准增加24小时均值或日均值浓度限值为50mg/m3,小时均值修订为100mg/m3

烟气中SO2 的排放量主要取决于焚烧物中的还原硫含量,从技术角度出发,烟气净化系统中的酸性气体洗涤过程对SO2 也有一定的去除作用。根据北京市危险废物焚烧单位废气监测情况,废物焚烧烟气中SO2 的浓度基本在50mg/m3以下,因此SO2 的排放限值设为小时均值100mg/m3,与国标保持一致,24小时均值或日均值设定为50 mg/m3

5)氯化氢

修订标准增加24小时均值或日均值浓度限值为30mg/m3,小时均值修订为50mg/m3

HCl 的量取决于所焚烧废物中的氯含量和燃烧条件,HCl 的排放量还有机氯化物的存在有关,因为有机氯几乎可全部转化成HCl。氯化物的转化与反应都比较复杂,在残渣和飞灰中可发现大量的氯化物。采用湿式或半干式除尘设备时,由于水分作用使烟粉尘湿润,在吸收部分HCl 的同时,水分蒸发过程中携带的烟粉尘中的碱性成分也可固定一部分HCl

通过调研北京市危险废物焚烧企业的废气排放数据, HCl 的排放浓度绝大多数在30mg/m3 以下,因此本标准将HCl 的排放限值修订为小时平均值50mg/m324小时均值或日均值30 mg/m3

6)氟化氢

修订标准增加24小时均值或日均值浓度限值为1mg/m3,小时均值修订为2mg/m3

HF 的产生量取决于所焚烧废物中的氟含量和燃烧条件,其排放量比HCl 等低得多,通常与HCl等污染物同步得到去除。因目前企业HF的在线监测数据无相关校准标气,从自行监测数据来看,HF的小时浓度均小于1mg/m3,可以满足修订后标准限值的要求。

7)重金属

废物中的重金属可能来源于废干电池、荧光灯、体温计、颜料、PVC和电子材料等。由于重金属属于非焚烧可破坏性物质,因此降低焚烧炉排气中重金属排放浓度的首选方法是进行废物分类以避免含重金属的废物进入待焚烧的废物中。对于进入焚烧炉的重金属,经高温燃烧后,按各种重金属的不同挥发性,一部分进入灰渣中,一部分进入气体中。当废气经热回收大气污染防治设备冷却后,大部分重金属(如铅和镉等在300℃以下是以固体存在的)被凝聚于飞灰并通过除尘设备除去。部分无法凝结及被吸附的重金属的氯化物,可利用其溶于水的特性,经湿式洗气塔洗涤后从废气中吸收脱除。

经对北京市危险废物焚烧企业调研,在烟气处理系统稳定运行时烟气中的重金属浓度总体很低,可满足国家标准中对汞、铊、镉、铅、砷、铬、锡、锑、铜、锰、镍、钴等重金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要求,参考国内外同类标准要求,确定本次修订后的北京市地方标准中对汞等12项重金属的排放限值要求严于国家标准。

Hg及其化合物

标准由现在的0.1mg/m3修订为0.02mg/m3

TlCd及其化合物

标准由原来在的合计 0.1mg/m3 修订为各自 0.02mg/m3

As及其化合物

标准由现在的1mg/m3修订为0.1mg/m3

Pb及其化合物

标准由现在的1mg/m3修订为0.1mg/m3

Cr及其化合物

标准由现在的4mg/m3修订为0.1mg/m3

Sn+Sb+Cu+Mn+Ni +Co

标准由现在的4.0mg/m3修订为0.5mg/m3

8)二噁英类

本次修订不做修改,仍为0.1ngTEQ/m3

此外,本标准对大气污染物的采样取值方面进行了重新修订。参考《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的要求,分为小时均值和测定均值,即在1h内,连续采集样品检测得到的平均值为小时均值;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至少采集三个样品检测得到的平均值为测定均值。根据所监测污染物的特性,设定颗粒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氢、氯化氢采用小时均值作为污染排放判断限值,汞、铊、镉、铅、砷、铬、锡、锑、铜、锰、镍、钴等重金属和二噁英类采用测定均值作为污染排放判断限值。

对于二噁英类的监测,国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中规定:“对大气污染物中二噁英类的监测应每年至少2次,浓度为连续3次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本次地标修订后国家标准保持一致。

6.2.2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技术要求

删除了原标准关于处理能力、运行负压等的要求,本标准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对设施运行提出相关要求。增加了焚烧炉技术性能指标、配备辅助燃烧器。增加了启、停炉及故障事故等在线监测数据不作为评定是否达标。

6.2.3环境监测要求

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方面,结合标准修订新增污染物管控项目以及国家最新发布相关污染物检测分析方法,增加了相关分析方法及标准。具体见标准文本表3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

6.2.4实施与监督

在实施与监督方面现行标准的基础细化相关要求,增加了手工监测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作为判定排污行为都的依据。增加了在线监测日均值及小时均值超标的认定。

七、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无。

八、与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8.1 与国外相关标准对比

将不同国家地区的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统一折算到273k101325Pa,含氧量11%的基准后,与修订后的北京地方标准的比较情况如表8-1 所示。由表8-1所示,与国外同类型标准相比,修订后的北京市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排放标准大多数指标与国外水平相近,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8-1  修订标准与国外标准的限值对比情况

序号

污染物mg/m3

取值时间

本标准

欧盟日均值

欧盟半小时97%

欧盟半小时100%

美国新建危废

日本东京

1

颗粒物

1小时均值

20

10

10

30

3.43

10

24 小时均值或日均值

15






2

一氧化碳

1小时均值

50

50


100

196

38

24 小时均值或日均值

30






3

氮氧化物

1小时均值

250


400

200

196

102

24 小时均值或日均值

200

200





4

二氧化硫

1小时均值

100


200

50


29

24 小时均值或日均值

50

50





5

氯化氢

1小时均值

50


60

10

34.2

16

24 小时均值或日均值

30

10





6

氟化氢

1小时均值

2


4

2



24 小时均值或日均值

1

1





7

汞及其化合物*

测定均值

0.02

0.05



0.008

0.05

8

铊及其化合物*

测定均值

0.02

0.05



0.01


9

镉及其化合物*

测定均值

0.02




10

铅及其化合物*

测定均值

0.1

0.5




11

砷及其化合物*

测定均值

0.1



0.023


12

铬及其化合物*

测定均值

0.1




13

锡、锑、铜、锰、镍、钴及其化合物(以Sn+Sb+Cu+Mn+Ni+Co计)*

测定均值

0.5




14

二噁英类(TEQ ng/m3*

测定均值

0.1



0.1

0.11

0.1

注:*均为测定均值。

8.2 与国内相关标准对比

本标准与国标《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上海市《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对比情况见表8-2所示。本标准修订后,加严了颗粒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重金属类等指标(24 小时均值或日均值),与上海市地方标准相比,指标基本相近。

8-2  修订标准与国内标准的限值比较情况

序号

污染物

取值时间

本标准

国标

GB18484-2020

上海市征求意见2023

1

颗粒物

1小时均值

20

30

20

24 小时均值或日均值

15

20

10

2

一氧化碳

1小时均值

50

100

50

24 小时均值或日均值

30

80

30

3

氮氧化物

1小时均值

250

300

300

24 小时均值或日均值

200

250

250

4

二氧化硫

1小时均值

100

100

100

24 小时均值或日均值

50

80

50

5

氯化氢

1小时均值

50

60

50

24 小时均值或日均值

30

50

10

6

氟化氢

1小时均值

2.0

4.0

2.0

24 小时均值或日均值

1.0

2.0

1.0

7

汞及其化合物

测定均值

0.02

0.05

0.02

8

铊及其化合物

测定均值

0.02

0.05

0.02

9

镉及其化合物

测定均值

0.02

0.05

0.02

10

铅及其化合物

测定均值

0.1

0.5

0.1

11

砷及其化合物

测定均值

0.1

0.5

0.1

12

铬及其化合物

测定均值

0.1

0.5

0.1

13

锡、锑、铜、锰、镍、钴及其化合物(以Sn+Sb

+Cu+Mn+Ni+Co计)

测定均值

0.5

2.0

0.5

14

二噁英类(TEQ ng/m3

测定均值

0.1

0.5

0.1

九、作为强制性标准的理由

本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的的法律法规依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条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强制性环境标准

根据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工作的统领与指南《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中第五条规定: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其他生态环境标准,以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发布。法律法规未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以推荐性标准的形式发布。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必须执行。

2)环境标准制定程序严格公正,必须符合标准制定的程序要求

根据《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九规定: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以对国家相应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作出补充规定,也可以对国家相应标准中已规定的项目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或者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污染源或者污染物,应当补充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定比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更严格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一)产业密集、环境问题突出的;(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满足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要求的;(三)行政区域环境形势复杂,无法适用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第四十七条规定:新发布实施的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控制要求严于现行的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依法修订或者废止。

另外,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根据限期达标的工作目标,制定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和严于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控制阶段措施,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并组织实施。

其他依据见9-1

9-1法律法规依据表

法律法规名称

法律法规条款

环境保护法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

第十二条: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

十、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及经济技术分析

10.1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分析

危险废物焚烧处理作为目前我国和北京市危险废物处置的重要技术选择,在其处置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标准实施后,通过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进一步加严,将有效促进我市危险废物焚烧处理行业的转型升级。企业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强焚烧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等措施,可确保烟气净化系统的连续稳定运行,从而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将对改善焚烧设施周边环境水平、提高我市整体环境质量,起到积极助推作用。

10.2 实施本标准的经济技术分析

目前我市适用于本标准的企业有两家,包括北京生态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分别采用SNCR+烟气急冷塔+干法脱酸膨胀反应器+活性炭吸附+滤袋除尘+湿式洗涤+烟气再加热和SNCR+烟气急冷塔+高效干式脱酸反应器+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湿法脱酸+烟气再热器+SCR的处理工艺,现有监测结果表明,两家企业废气均可满足修订后的排放标准,无需进行大规模改造升级。对于北京生态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由于修订后的标准收严了颗粒物及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可能需要增加除尘装置及SCR处理装置以确保颗粒物及氮氧化物的稳定排放,会产生一定的改造费用和运行成本,但与企业的运营成本相比,此部分费用占比并不高,在企业可承受范围内。

十一、强制性标准实施的风险点、风险程度、风险防控措施和预案

本标准基于北京市危险废物焚烧行业实际情况、国内外现有危险废物焚烧烟气净化最佳实用技术而提出的,以提高污染物控制水平为抓手,加强对二噁英和重金属等危害性大的污染物的控制力度。现有的“急冷塔+SNCR+活性炭喷射吸附+布袋除尘+湿式脱酸的组合方式,在严格运行管理的情况下,可以实现达标,现有的监测数据也表明,配备该净化工艺的设施是能够达到新标准的要求的。因此,本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不存在风险。

十二、实施标准的措施

标准修订期间,通过实地走访调研等方式告知危险废物焚烧企业本标准修订的重要性以及可能会带给企业影响,并传达目前北京市生态环境管理要求,促使企业积极配合并关注标准修订工作及时了解危险废物焚烧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为保证标准顺利实施,提出以下几方面保障措施:

1)认真组织标准宣贯工作。由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标准宣贯工作,对各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和企业进行标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普及,对标准修订的内容与原标准进行对照分析讲解对标准如何有效地执行进行指导。让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和企业对标准有全面、准确的解读,对目前的排污水平和治理水平有充分的认识,对如何完成达标工作有明确的思路和规划。

2)加大危险废物焚烧行业大气污染物的抽测工作实地调研企业工艺改进措施及管理情况,提高企业环保意识及污染管控技术水平发挥本标准的功能和应用价值。

十三、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无。

来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地标《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2022版)

TEERT 027-2022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

TGDPAWS 11-2022 污水处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修订《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关于全面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质量的通知》解读

关于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

危险废物基本知识25条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的通知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

关于进一步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 1250-2022)

生态环境部公布第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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