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及《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2024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
二、禁火内容
(1)严禁林区一切违法违规野外用火,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2)禁止在林区内吸烟、野炊、烤火、玩火;
(3)禁止违规炼山造林、焚烧疫木、烧木炭;
(4)禁止在林区内狩猎、放火驱兽;
(5)禁止在林缘山边内烧荒、烧稻草、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等;
(6)禁止在林区内上坟点蜡、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7)对痴、呆、傻、聋、哑等“五类人员”和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责任的个人或单位应当履行监护责任,严禁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火;
(8)禁止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灭火设施、设备。
三、法律责任追究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县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决定;造成森林火灾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一旦发现火灾隐患或火灾,请立即拨打: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警电话:0797-3732072
森林防火 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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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遵守禁火规定
防范森林火灾 守护美丽安远
编 辑:杜 骏
校 对:王红伟
审 核:刘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