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改革实践。2023年9月,中办、国办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2024年6月,省委、省政府印发《江西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建设方案》,7月9日召开全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建设工作动员大会。为宣传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特开设【小林说事】专栏。
小林
建国以来,我国的集体林地产权制度先后进行了五次重大变革。
第一次是20世纪50年代初期的土地改革,实现了林地由封建地主所有制向农民私人所有制的转变,土地的权属及经营状况可以概括为“私有私营”阶段。
第二次是1953年开始合作化,建立初级农业合作社,实行的是农民所有、初级社集体经营的林地制度,此一阶段为“私有公营”时期。
第三次是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至70年代末期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化,林地产权制度由农民所有、集体经营转变为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即“公有公营”阶段。
第四次是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 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1981]12号)颁布,在集体林区实施了“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落实生产责任制”为内容的林业“三定”政策,将集体山林划分为自留山、责任山和统管山,自留山、责任山在不改变林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由集体统一经营改变为农户家庭经营,但由集体统一经营的统管山仍占有很大的比重,即“公有私营、公有公营”并存阶段。
第五次是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期。2003年以福建、江西等省份作为改革试点,2008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改革的主要目的是明晰产权、勘界发证(确权登记)、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受益权、落实责任。但主要是将集体山林承包到户,被群众称为“第三次土改”。
此次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质增效阶段,着力点放到加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上,有力有序解决产权制度、资源管理、经营模式、投入机制、产业发展等方面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创新性政策问题,旨在提升改革的整体效果。
编 辑:杜 骏
校 对:王红伟
审 核:刘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