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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X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X民初X号
原告与被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计50000元;2.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在小区业主群、小区各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发布和张贴公开致歉信;2023年2月28日原告的父亲王某某突发急性脑梗情况危急,原告家属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当救护车到达小区南门时,南门设置了路障,且保安人员拒绝救护车进入,原告又引导救护车赶到地下停车场入口,却又因限高而无法进入,消防通道大门紧锁,无法通行,经与被告物业公司及保安人员多次沟通,救护车仍被阻拦在外,无奈之下,原告只能将老人通过电梯送至地下车库,再利用私家车将老人送至小区外,至此才将老人送上救护车,此时距离救护车到达已然过去近30分钟。在此期间,被告非但不积极引导帮助,反而以种种理由阻止急救车辆及医护人员通行,且消防通道大门紧闭,无人值守,始终未对救护车开放,消防通道形同虚设。且事后一直消极对待此事,也未进行积极整改,不但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也给原告及小区业主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权利,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故应当对后果承担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判如所请。本案系因原告父亲突发疾病救护运送过程中所引起的纠纷,且王某某系案涉小区X号房屋所有权人,系案涉小区业主,王某某系该纠纷的直接利害关系人,王某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其主体不适格,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中级人民法院。(除原创外,部分信息收集整理自网络,仅供参考学习,如侵权请及时告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