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案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2024)

学术   2024-12-11 11:30   河南  

领办主办


河南省X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X民初X号


原告:王某,住所地河南省。

被告:河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原告与被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计50000元;

2.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在小区业主群、小区各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发布和张贴公开致歉信;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某小区的业主,被告系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
2023年2月28日原告的父亲王某某突发急性脑梗情况危急,原告家属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当救护车到达小区南门时,南门设置了路障,且保安人员拒绝救护车进入,原告又引导救护车赶到地下停车场入口,却又因限高而无法进入,消防通道大门紧锁,无法通行,经与被告物业公司及保安人员多次沟通,救护车仍被阻拦在外,无奈之下,原告只能将老人通过电梯送至地下车库,再利用私家车将老人送至小区外,至此才将老人送上救护车,此时距离救护车到达已然过去近30分钟。在此期间,被告非但不积极引导帮助,反而以种种理由阻止急救车辆及医护人员通行,且消防通道大门紧闭,无人值守,始终未对救护车开放,消防通道形同虚设。且事后一直消极对待此事,也未进行积极整改,不但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也给原告及小区业主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权利,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故应当对后果承担责任。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

本案系因原告父亲突发疾病救护运送过程中所引起的纠纷,且王某某系案涉小区X号房屋所有权人,系案涉小区业主,王某某系该纠纷的直接利害关系人,王某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其主体不适格,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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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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