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当事人关于律师差旅费用的认知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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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3:04
河南
(根据本人之前作品修订)
作者:王辉 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王律师你安排律师出差能不能住宿和坐车尽量便宜点?王律师:我理解你的心情和想法,我们会尽量提高效率节省差旅成本;但是维持一定水平的差旅标准是对于案件办理负责的态度。我们的观念一定要转变,律师的差旅费是拿当事人的钱为当事人办事,就像工厂里雇工干活,不让吃饱住好,最终损失的还是雇主的利益。这是人性使然,不再过多讨论。虽然律师的时间也很宝贵,这个可以暂且不谈,但因为较低效率的交通工具或餐饮住宿环境导致案件办理受到影响的事情却比比皆是,时有发生,例如:1、有的当事人为了省钱安排律师和自己一起坐绿皮火车去开庭,由于火车晚点缺席庭审;2、有的当事人为了省钱安排律师和自己一起住较差的酒店,隔音较差,晚上没有休息好,第二天开庭当事人和律师都昏昏欲睡;3、有的当事人为了省钱安排律师和自己在卫生条件较差的饭店就餐,饭后直接跑肚拉稀;4、有的当事人长期对于差旅费斤斤计较,导致律师对于该当事人的案件出差产生本能抵触;虽然理性克制,但肉体抵触明显;过多的也不再一一叙述,数不胜数,所以有经验的律师一般会自行安排差旅,以保证出差所办事务的顺利进行,当事人不要因小失大,得不偿失,最终损失的还是当事人的利益。当然,律师的差旅标准也不是说越高越好,在不影响效率的前提下尽量降低当事人的负担是最基本的原则。
信就是所望之事的实底,是未见之事的确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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