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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去开庭的时候,书记员一般都会问:“你有没有证据清单?”有证据清单的情况下,书记员会很省事,不用记那么多,工作量减少了,书记员当然高兴了。
当然,如果只是说为了便利法官和书记员而制作证据清单,这里就不必讨论为什么要制作证据清单了。
我发现,虽然很多案件我在诉之前就对其所有证据了然于胸,但到了要开庭之前制作证据清单,仍然会发现一些新的问题,新的点。
这是因为,制作证据清单的过程,是一个全面、仔细的阅卷过程,而且还需要以文字的方式表达出阅卷的内容,所以就能发现一些之前没有注意的问题。
还有就是,如果没有制作证据清单,也许你看的时候是注意到这个问题的,但是时间一长也许就忘记了,以至于开庭的时候注意不到。
所以制作证据清单的第一个好处就是便利自己,把案情和证据的细节通过表格的方式展示出来,从而加深自己对案件的认识。
也许你会说,有的案件证据材料才有那么几张,有什么必要做一个证据清单呢?
的确,有的案件是完全可以不做的,比如很简单的民间借贷,有借条,有流水,几乎没有什么争议,针对这种情况,我也是经常偷懒不做证据清单的。
但是,对于证据材料比较多,争议比较大的案件,我认为做证据清单就是非常必要的,除了有前述的第一个好处之外,还可以提前规划自己都举证内容,避免重复举证和遗漏举证,从而提高庭审的质量和效率。
你想想,假如证据材料较多的情况下,你得在庭上临时组织语言,说明证据的名称、内容及其证明目的,你是一份一份出示呢,还是几份作为一组出示,都得临时做出反应。
这对于庭审经验的律师来说或许不是什么难事,但不是每个人都有这个能力的,更何况在节奏紧张的庭审之中,你还得兼顾书记员的记录,不然你说了半天,书记员记录不过来也是枉然。
而且,一堆材料摆在桌子上,你一边整理证据一边组织语言,杂乱无章,忙中也容易出错,该出示的证据没出示,不该出示的证据出示了都是有可能的。
如果提前制作了证据清单,就事先已经对证据进行分门别类和归纳总结,对证据的性质和证明力大小会有比较宽裕的时间进行审查,因此就不会犯手慢脚乱的错误。
当然,不用心做证据清单也不见得有什么积极的作用,只是为了显得认真,那就是形式主义而已。
我见过有的人制作的证据清单或错漏百出,或格式过于复杂让人不明所以,又或者归纳总结不到位,也就失去制作证据清单的意义了。
一句话总结:做证据清单,取悦了别人,也方便了自己,对自己负责,对案件负责,何乐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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