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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上诉人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X市人民法院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1、依法撤销X市人民法院X民事裁定。指定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上诉人与王某某系父女关系,上诉人是报案人、被上诉人的行为对上诉人的生命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上诉人是本案适格原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王某诉称因物业公司的违规行为导致救护车无法及时进入小区,致使其父亲遭受很大刺激。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王某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并无不当。
综上,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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