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关于真相、事实、证据的认知偏差
(根据本人之前作品修订)
作者:王辉 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王律师我提供了那么多证据,为什么法官还判我输?
王律师:这个问题也复杂也简单,通俗的讲:
1、真相无法还原,只能靠事实推定;
2、事实主观认定,只能靠证据证明;
3、原告认可的事实与被告认可的事实不一定是一个事实;
4、同一份证据可能有无数种主观认定;
5、法官的主观认定才能作为定案的事实,即:本院认为;
6、只有把你主观认定的事实通过证据成为法官认同的事实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民事诉讼律师的工作就是把委托人认为对己方诉求有利的事实用证据证明给法官,让法官认可变成本院认为的事实并做出对我方有利的判断,并据此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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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就是所望之事的实底,是未见之事的确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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