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撤销案件的可能,不过这个可能性不是特别大。
我从事法律实务工作10多年了,我来说说这个问题。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在绝大多数公诉案件中,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侦查,而检察机关负责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在侦查完毕以后,如果认为有追诉的必要,就会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
当然,如果发现不应该追究责任的话,是应当撤销案件的。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2.检察机关经过审查,会有4种处理结果:
第1种是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便会起诉至法院。
第2种是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比如行为并非嫌疑人行使,嫌疑人的行为未达到犯罪的标准,或者属于正当防卫等特殊事由),因此作出绝对不起诉。
当然,也有可能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作撤销案件处理。
第3种是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无需追究,所以作出相对不起诉。
第4种是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继续补充侦查,于是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不过,补充侦查并不是没有限制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补充侦查每次的期限不能超过一个月,而且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如果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无法确定犯罪,那么检察机关需要对嫌疑人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就包含以上第2种或第4种这两种可能。
在第2种情况下,检察机关会建议公安机关做撤案处理。
在第4种情况下,只是一个补充侦查程序而已。
而且从司法实践的现状而言,绝大多数会是第4种情况,第2种情况很少很少。
来源:法海拾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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