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案
(2024)吉71行终16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某,女,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c市南关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c铁路公安处c车站派出所,住所地吉林省c市长白路1号。
法定代表人:秦山,政委。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S铁路公安局c公安处
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c铁路公安处c车站派出所(以下简称车站派出所)、S铁路公安局c公安处(以下简称c公安处)不予调查处理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c铁路运输法院(2023)吉7101行初28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c公安处行政复议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确认车站派出所不履行职责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赵某起诉的行为为车站派出所对其被绑架事宜的处理及行政复议。经审查,其所称被绑架系c市公安局x派出所信访稳控行为,属于信访工作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赵某对该信访工作行为进行报案后,车站派出所对该行为进行了审查、评价,对赵某的报案进行了处理,如果因此而将报案处理行为在行政诉讼中进行实体审查,即模糊了信访工作与行政诉讼的范畴,不符合上述规定精神。故赵某对案涉《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予以驳回,其应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款规定:“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者诉讼受案范围等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一并驳回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故赵某对案涉复议决定的起诉应一并驳回。综上,一审裁定驳回赵某起诉。
赵某上诉请求:1.撒销c铁路运输法院(2023)吉7101行初280号行政裁定书;2.请依法立案开庭审理,确认车站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3.确认c公安处作出的s铁长公复决字〔202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并依法撒销;4.将c铁路运输法院枉法裁判及逃避履行司法审判监督行政权职责问题连同公安机关不覆职保护实名购票重度肢体残疾旅客人身自由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的问题,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委员会,追究法律责任;5.诉讼费用由车站派出所、c公安处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6月29日,赵某坐轮椅持实名购买的火车票在c站三楼候车。20点40分左右,赵某遭六七个不明身份男女绑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赵某大声呼救,候车室工作人员置之不理。铁路警察就看着赵某被绑架出候车室。二楼安检处工作人员还为绑架开方便之门,把安检门口地上放的台子挪到旁边。22点30分左右恢复自由后,赵某就在出租车师傅帮助下于22点50分左右赶到车站派出所报案,却被人为阻挡在一楼南口验票口门外,并被告知必须等值班室民警下来接才能进去。6月30日凌晨零点多,民警接赵某进入值班室报案。在无法进入车站派出所报案的过程中,赵某还被一据称有精神病男子强控轮椅,造成人身危险,带来惊恐。车站派出所制作报案笔录时,赵某就要求马上调取6月29目19点30分赵某进入c站候车室至被强制绑架离开的全部监控录像,但车站派出所没有完整记录也一直不给处理结论。7月10日,车站派出所做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8月14日,赵某通过邮寄向c公安处申请行政复议。c公安处于8月15日受理,10月14日其通过邮寄送达给赵某s铁长公复决字〔202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10月30日,一审法院签收赵某邮寄提交的行政起诉材料,12月7日上午9点开庭审理。2024年1月4日,送达一审行政裁定书。一、对行政违法行为,赵某己在一审起诉状的一至六中做了阐述,这里不再赘述。二、车站派出所提交的是把胡编乱造出来的话写在纸上盖上公章就用来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性,其根本没有任何的证据依据来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赵某质证及辩论时指出,其是把其糊编乱造的话写在了纸上盖上了公章,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性。c公安处复议决定书没有列出任何证据依据,车站派出所对其行政行为合法性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依据,故依法应当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c公安处邮寄送达行政复议决定,赵某要求阅卷却遭到拒绝。其拒绝阅卷就是因为车站派出所没有任何的证据证实其行政行为合法,为掩盖事实真相、包庇违法行为。三、一审行政裁定依法应当撤销。1.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对车站派出所提交的六项证据进行质证,充分证实其把胡编乱造出来的话写在纸上盖上公章用来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一审法院应当判决案涉行政行为违法。2.赵某要求一审法院调取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并责令公安机关提交。一审法院却给赵某送达不予调取决定,赵某对此当庭反对,强烈要求法院调取。3.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已经是确定无疑,一审法院却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做出一审裁定,没有保护赵某的合法权益。4.一审法院却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九项规定,是为了包庇违法违纪犯罪行为。报案笔录制作不完整记载,在报案11天后做出不予调查处理,本案是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车站派出所不是信访部门,赵某也从没有到此信访过,不可能有对信访事项做出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因此根本不存在赵某就前述行为提起行政起诉。5.一审法院故意没列明公安机关提交哪些证据及哪些证据被采信及采信理由及证据证明力,没有分析说明其采信了哪些证据认定本案“是车站派出所与c公安处c车站派出所针对信访做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行为”。6.一审法院故意没有叙述开庭审理时间。7.一审法院没有叙述开庭前证据交换送达情况及庭审质证过程。8.一审法院故意没有准确完整概括案件事实及争议焦点,包庇掩盖违法违纪犯罪行为。9.一审法院故意没有准确叙述当事人的名称。10.一审法院故意使内容不全面不完整,遗漏赵某诉讼主张。11.一审法院故意没有对赵某的所有诉讼主张进行裁判。四、一审法院没有免收诉讼费,赵某按《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缴纳了诉讼费。五、合议庭三人中有两名人民陪审员,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本案属于涉及群众利监。一审法院签收赵某庭审直播申请,却直到2023年12月7日才在庭审现场以设备坏了为由拒绝庭审直播。六、唯一的法官y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赵某依法申请其回避,但被法院驳回。七、请二审法院调取与本案有关的全部案卷材料。八、请二审法院依法调取s铁长公复决字〔2023〕2号行政复议案全部案卷材料及c铁路公安处督察大队有关本案的案卷材料,包含案涉监控录像。九、对一审没有调取的证据进行调取并开庭质证。十、要求一审没有出庭的执法人员在二审出庭接受询问。十一、调取本案一审卷宗。十二、调取一审庭审录音录像。十三、就行政机关有违法违纪犯罪行为人员,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十四、一审法院剥夺赵某行政诉讼权利,不履行审判监督行政权的法定职责。十五、将一审法院枉法裁判且蓄意逃避履行司法审判监督行政权问题,连同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问题,一并移送立案监察追究法律责任。十六、二审法院受理立案后书面告知赵某邮寄地址、收件部门、人员名称、联系电话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可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赵某称自己在火车站内被他人绑架,实际是c市公安局x派出所对其进行信访稳控。赵某向车站派出所报案,实际指向的是x派出所的信访稳控行为。因该信访稳控行为并不构成治安或刑事违法,故车站派出所就赵某报案予以审查后,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对赵某合法权益不发生影响。因之,据前述规定赵某所诉事项并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另,就c公安处案涉行政复议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款规定:“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者诉讼受案范围等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一并驳回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据该规定,就赵某对案涉行政复议决定提起的诉讼,应一并裁定驳回。
综上所述,赵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准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镇
审判员 包蕴琦
审判员 王博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欣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路痴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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