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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无法履职属于上市公司经营决策中的重大风险,上市公司应及时予以披露。关于董监高无法履职在中国证监会和各交易所层面均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表所示: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导致董监高无法履职的主要情形有三类:董监高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被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或特定主体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具体情况如下:
(一)董监高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董监高被有权机关调查不一定导致其无法履职,但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则属于无法履职情形。强制措施包含刑事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措施两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自由的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依法对个人或组织采取的强制性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具体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务等。
对于上市公司的董监高而言,无论是面临刑事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强制措施,都可能对个人及公司的声誉、运营和市场表现产生影响。信披层面,董监高被采取强制措施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以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市场的透明度。
案例一:DSL(603233)—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兼董事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未及时披露
公司全资茂名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柯某于2023年8月至11月期间分别收到有权机关下发的《立案通知书》《拘留通知书》《起诉书》,茂名子公司和柯某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依法立案和提起公诉,柯某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公司在收到上述司法文书后未及时披露,且部分临时公告中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2024年4月8日,广东证监局对公司及其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相关主体予以监管警示。
案例二:TXGF(300392)—监事被刑事拘留未将实际情况告知公司被出具警示函
2019年6月,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前监事因酒驾被拘役的补充公告称,公司近期方得知前监事陈某在休假期间曾因酒驾于2018年7月27日被拘留事项。据披露,陈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经公司核实,陈某的配偶(同为TXGF员工)于2018年7月30日代其请假3个月(2018年7月30日至2018年10月28日)。期间,陈某又签署了《授权委托书》,委托TXGF监事李某作为其代表,并授权李某行使其日常监事职责。2018年12月3日,陈某向TXGF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以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监事职务,辞职后继续在公司担任事业部总经理职务。2019年6月,北京证监局向陈某出具了警示函,认为其未将上述情况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从市场案例来看,上市公司披露董监高被采取强制措施进展分为如下情形:(1)解除强制措施,如HZJD(300503)在《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及〈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公告》中披露,其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总经理汤某于2023年3月24日收到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及《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因决定对汤某不起诉,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解除对汤某的取保候审措施。(2)变更强制措施,如GMXC(300200)在《关于公司董事长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公告》中披露,董事长曹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4年2月6日,董事长曹某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二)董监高被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该情形涉及信息披露义务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相关当事人被留置;二是留置影响其履行职责,如何判断“影响其履行职责”主要从留置措施的性质和实施方式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留置是指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特定情形之一的(涉嫌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上市公司董监高亲属或其所在单位人员若接到监察机关通知,应立即告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案例三:JJGF(002191)—相关人员知悉留置措施未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乔某于2022年3月31日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公司董事、总经理侯某于2022年4月1日签收相关通知书后,未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导致公司直至2022年4月15日才披露上述事项。深圳证监局对公司及董事、总经理侯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案例四:TYSJ(688033)—董事会办公室知悉留置事项未及时披露
2024年3月15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重大事项的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监察委员会签发的《留置通知书》和《立案通知书》,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实施留置;董事长无法履职期间由副董事长杨某代为履行公司董事长职责。经核实,2024年3月8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已知悉上述留置事项但未能及时披露上述信息,信息披露存在不及时。2024年4月22日,上交所对公司及其时任副董事长兼总裁杨某,时任董事会秘书章某予以监管警示。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从市场案例来看,上市公司披露留置事项进展分为如下情形:(1)留置时间延长,如HSKJ(301218)在《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总经理被留置的进展公告》中披露,公司接到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总经理家属告知,经监察委员会决定,对其留置时间延长三个月。(2)解除留置,如YSS(300377)在《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解除留置的公告》中披露,唐某于2024年5月1日被纪检委解除留置措施,现已能正常履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职责,公司董事、总经理李某将不再代为履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职责。(3)被提起公诉,如ZJGX(600872)在《关于公司副总经理被留置调查进展的公告》中披露,公司获悉副总经理因涉嫌违法犯罪及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董监高同为持股5%以上股东,其持有的股票若被监察机关冻结,亦需及时告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或特定主体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实务中常见的情形有因董监高生病、失联而无法履职。深主板、沪主板和北交所规定董监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3个月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各板块中对特定主体无法履职还有特别规定。深主板、沪主板规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的应披露;创业板规定董监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时应披露;科创板规定法定代表人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的应披露。北交所无相关规定。
案例五:QXH(000007)—总经理已被暂停职务、无法履职的事项未及时披露,2021年12月24日,深交所对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出具监管函。
案例六:STBL(002776)—监事会主席失联未实际履职事项未及时披露
2020年6月至2021年4月,STBL时任监事会主席胡某长期失联,未实际履职。STBL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其在此期间的监事会决议均使用胡某于2020年5月留存的签字页。直至2021年4月30日,STBL才在《关于公司监事会主席无法履职的提示性公告》披露该事项。2022年9月15日,深交所对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时任监事、时任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2022年12月19日,广东证监局就有关监事失联无法履职事项查明:STBL时任监事会主席胡某长期失联,未实际履职,2020年9月21日公司发布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披露,该次监事会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胡某主持”,2020年10月18日公司发布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披露该次监事会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胡某主持”,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广东证监局给予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含其他违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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