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高无法履职的情形及注意事项

学术   2024-10-30 07:30   上海  

基小律说:

本文梳理了董监高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形导致无法履职的案例,归纳了董监高无法履职时应及时披露的主要情形,并提出了为应对董监高无法履职时产生的不良影响,应注意的若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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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 来源

目录

一、董监高无法履职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董监高无法履职的主要情形
三、董监高无法履职的注意事项
2024年4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GSKJ(603778)及时任董事会秘书予以监管警示,违规事实和情节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某因配合市监委协助调查,于2023年11月2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2023年11月4日知悉上述情况,但直至2024年1月29日才披露该事项。此外,2023年12月1日,公司董事长吴某未出席和主持2023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披露公告称,董事长未出席会议系公务原因。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风险提示不充分,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

由此案例展开发现,近期A股市场频频爆出董监高被留置、监视居住、拘留等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事项,虽大部分上市公司在公告中仅披露相关当事人被留置、监视居住、拘留等事实结果,但未披露其具体原因,笼统表述为“涉嫌违纪、职务违规犯罪”等;也有少数公司在公告里详细披露具体涉嫌的罪名,如YJGJ(000893)在《关于公司董事长被留置的公告》中提及“董事长郭某先生在其任职副市长期间,因涉嫌渎职犯罪,目前被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实施留置。”其余被留置、拘留、监视居住等事实原因可能会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内幕交易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受贿犯罪”、“行贿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一旦董监高存在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等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事件,上市公司应当自知悉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该事项具体原因,是否对公司治理层运作和生产经营管理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以及公司所采取的应对措施。

本文通过梳理董监高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形导致无法履职的案例,归纳了董监高无法履职时应及时披露的主要情形,并就此事项采取的应对措施提请上市公司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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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无法履职的信息披露要求

董监高无法履职属于上市公司经营决策中的重大风险,上市公司应及时予以披露。关于董监高无法履职在中国证监会和各交易所层面均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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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无法履职的主要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导致董监高无法履职的主要情形有三类:董监高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被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或特定主体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具体情况如下:

(一)董监高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董监高被有权机关调查不一定导致其无法履职,但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则属于无法履职情形。强制措施包含刑事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措施两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自由的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依法对个人或组织采取的强制性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具体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务等。

对于上市公司的董监高而言,无论是面临刑事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强制措施,都可能对个人及公司的声誉、运营和市场表现产生影响。信披层面,董监高被采取强制措施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以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市场的透明度。

案例一:DSL(603233)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兼董事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未及时披露

公司全资茂名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柯某于2023年8月至11月期间分别收到有权机关下发的《立案通知书》《拘留通知书》《起诉书》,茂名子公司和柯某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依法立案和提起公诉,柯某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公司在收到上述司法文书后未及时披露,且部分临时公告中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2024年4月8日,广东证监局对公司及其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相关主体予以监管警示。

案例二:TXGF(300392)监事被刑事拘留未将实际情况告知公司被出具警示函

2019年6月,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前监事因酒驾被拘役的补充公告称,公司近期方得知前监事陈某在休假期间曾因酒驾于2018年7月27日被拘留事项。据披露,陈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经公司核实,陈某的配偶(同为TXGF员工)于2018年7月30日代其请假3个月(2018年7月30日至2018年10月28日)。期间,陈某又签署了《授权委托书》,委托TXGF监事李某作为其代表,并授权李某行使其日常监事职责。2018年12月3日,陈某向TXGF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以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监事职务,辞职后继续在公司担任事业部总经理职务。2019年6月,北京证监局向陈某出具了警示函,认为其未将上述情况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从市场案例来看,上市公司披露董监高被采取强制措施进展分为如下情形:(1)解除强制措施,如HZJD(300503)在《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及〈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公告》中披露,其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总经理汤某于2023年3月24日收到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及《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因决定对汤某不起诉,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解除对汤某的取保候审措施。(2)变更强制措施,如GMXC(300200)在《关于公司董事长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公告》中披露,董事长曹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4年2月6日,董事长曹某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二)董监高被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该情形涉及信息披露义务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相关当事人被留置;二是留置影响其履行职责,如何判断“影响其履行职责”主要从留置措施的性质和实施方式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留置是指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特定情形之一的(涉嫌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上市公司董监高亲属或其所在单位人员若接到监察机关通知,应立即告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案例三:JJGF(002191)—相关人员知悉留置措施未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乔某于2022年3月31日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公司董事、总经理侯某于2022年4月1日签收相关通知书后,未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导致公司直至2022年4月15日才披露上述事项。深圳证监局对公司及董事、总经理侯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案例四:TYSJ(688033)—董事会办公室知悉留置事项未及时披露

2024年3月15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重大事项的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监察委员会签发的《留置通知书》和《立案通知书》,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实施留置;董事长无法履职期间由副董事长杨某代为履行公司董事长职责。经核实,2024年3月8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已知悉上述留置事项但未能及时披露上述信息,信息披露存在不及时。2024年4月22日,上交所对公司及其时任副董事长兼总裁杨某,时任董事会秘书章某予以监管警示。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从市场案例来看,上市公司披露留置事项进展分为如下情形:(1)留置时间延长,如HSKJ(301218)在《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总经理被留置的进展公告》中披露,公司接到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总经理家属告知,经监察委员会决定,对其留置时间延长三个月。(2)解除留置,如YSS(300377)在《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解除留置的公告》中披露,唐某于2024年5月1日被纪检委解除留置措施,现已能正常履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职责,公司董事、总经理李某将不再代为履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职责。(3)被提起公诉,如ZJGX(600872)在《关于公司副总经理被留置调查进展的公告》中披露,公司获悉副总经理因涉嫌违法犯罪及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董监高同为持股5%以上股东,其持有的股票若被监察机关冻结,亦需及时告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或特定主体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实务中常见的情形有因董监高生病、失联而无法履职。深主板、沪主板和北交所规定董监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3个月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各板块中对特定主体无法履职还有特别规定。深主板、沪主板规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的应披露;创业板规定董监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时应披露;科创板规定法定代表人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的应披露。北交所无相关规定。

案例五:QXH(000007)—总经理已被暂停职务、无法履职的事项未及时披露,2021年12月24日,深交所对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出具监管函。

案例六:STBL(002776)—监事会主席失联未实际履职事项未及时披露

2020年6月至2021年4月,STBL时任监事会主席胡某长期失联,未实际履职。STBL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其在此期间的监事会决议均使用胡某于2020年5月留存的签字页。直至2021年4月30日,STBL才在《关于公司监事会主席无法履职的提示性公告》披露该事项。2022年9月15日,深交所对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时任监事、时任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2022年12月19日,广东证监局就有关监事失联无法履职事项查明:STBL时任监事会主席胡某长期失联,未实际履职,2020年9月21日公司发布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披露,该次监事会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胡某主持”,2020年10月18日公司发布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披露该次监事会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胡某主持”,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广东证监局给予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含其他违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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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无法履职的注意事项
从目前监管案例来看,针对董监高无法履职处罚原因主要是信息披露不及时,且处罚对象相对精准,知情不报者受罚,不知者不罚,主要追究知悉后但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披露的具体责任人员。鉴于董监高承担了公司日常运营和公司治理等关键职能,其无法履职可能对公司股价、日常经营决策、三会运作等造成不良影响,上市公司需关注如下事项:

首先从市场表现来看,董监高无法履职的消息,特别是被调查、采取强制措施以及留置,对公司股票价格的影响往往是负面的,容易引起投资者的恐慌情绪,进而引起股价波动,若导致股票价格异常波动,则上市公司需根据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披露股票价格异常波动公告,说明相关事项并充分提示风险。

其次从日常经营和三会运作效率来看,尽管多数上市公司在公告中载明,相关人员无法履职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但鉴于董监高是公司经营和治理的关键人员,其履职行为受限,无法正常出席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以及各项专门委员会会议等,上市公司需在披露无法履职公告时作出妥善安排:

(1)推选其他人员代为行使其职责。如SLSW(688163)在《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被留置并立案调查的公告》中主要提及三点,第一是董事长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实施留置并立案调查;第二是董事长在留置期间暂时无法履行董事长职务,董事会其他与会董事一致同意由董事兼总经理代为履行公司董事长职务,以及代为履行公司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第三是日常经营管理由公司高管团队负责,公司高管团队已针对相关事项做了妥善安排,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董事会运作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情况正常,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辞去相关职务,公司另行补选。如DFDZ(000682)在《关于公司董事被留置调查并辞职的公告》中披露,公司董事因个人原因被留置调查。公司亦收到该董事的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下设的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该董事在公司不担任其他职务。

如果相关人员最终被查实存在违法行为并被判处刑罚,对其任职资格往往也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最后,若董监高被调查、采取强制措施、留置是因为在其职务范围内(或与单位业务有关)出于为单位非法谋利的目的,由单位决策机构按单位决策程序作出、以单位的名义实施且违法所得利益归属于单位的犯罪行为为单位犯罪,公司可能也会被处罚。如HYRJ(300271)在披露的《关于收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刑事判决书的公告》显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邵某为帮助公司承接信息化建设项目,在2010年至2017年期间,向国家工作人员合计行贿人民币320万元,公司、邵某构成单位行贿罪。人民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对公司判处罚金300万元,对邵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30万元。

针对上述董监高无法履职的风险事项,上市公司应保持敏感性,若发现相关人员长时间无法取得联系,应第一时间主动联络其亲属了解具体原因;触及应披露事项,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应对三会运作以及日常经营决策进行妥善安排,对股价情况保持高度关注且做好舆情管理,并持续关注该风险事项的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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