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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回购安排往往伴随着“名股实债”的讨论,名股实债的界定在监管层面与司法审判层面主要有如下两个出处:
(1) 2015年9月11日,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农发公司”)、通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通联公司”)、汉川数控机床股份公司(“汉川公司”)、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汉台区政府”)共同签订了《投资协议》,约定农发公司以现金1.87亿元对汉川公司进行增资,投资的年收益率为1.2%......在投资期限内及投资期限到期后,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选择回收投资的方式,并要求丁方收购甲方持有的汉川公司股权......亦有权选择乙方收购甲方持有的汉川公司股权。《投资协议》签署后,农发公司依约履行了实缴出资义务。
(2) 2017年10月26日,农发公司收到汉川公司发出的《告全体股东书》和所附的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7民破2号民事裁定,该裁定受理了案外人万向财务有限公司对汉川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3) 2017年12月,农发公司向通联公司、汉台区政府发函要求一次性回购农发公司所持汉川公司全部股权的函件,但通联公司及汉台区政府未履行回购义务。
(4) 2018年,农发公司将回购纠纷(“本案”)诉至法院,案件历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院二审、最高院再审,最终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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