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用农药相关规定明白纸

民生   2024-09-27 20:15   辽宁  

卫生用农药是特殊商品,如果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标明该产品具有防蚊驱蚊功能,无论其有效成分是化学成分还是植物源性成分,该产品都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农药进行管理。经营过程中若不注意做好进货查验,就可能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会受到行政处罚。

一、卫生用农药的定义:

农业部第2569号公告《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第二章2.20条:指用于预防、控制人生活环境和农林业中养殖业动物生活环境的蚊、蝇、蜚蠊、蚂蚁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农药。按其使用场所和使用方式分为家用卫生杀虫剂和环境卫生杀虫剂两类。家用卫生杀虫剂主要是指使用者不需要做稀释等处理在居室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如驱蚊液、驱蚊乳、驱蚊花露水、蚊香、电热蚊香片、电热蚊香液等;环境卫生杀虫剂主要是指经稀释等处理在室内外环境中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常见的卫生用农药有樟脑丸(防霉防蛀)、驱蚊水、蚊香、杀蟑螂饵剂、灭蚊蝇气雾剂等。

二、卫生用农药的性质: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对农药的定义,卫生用农药属于农药范畴,按照农药进行管理。农药登记证号示例:WP20120049

三、卫生用农药管理部门: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四、卫生用农药的经营资质: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不需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卫生用农药的经营要求:

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需要保存采购台账,包括生产企业和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发货票、卫生用农药的三证(即:农药登记证复印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产品标准复印件)等。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应当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卫生用农药的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标注。

卫生用农药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与大田用药一致,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第十八条规定卫生用农药标签可以不标注安全间隔期。

卫生用农药标签不得标注的内容: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卫生用农药标签不得含有适用于儿童、孕妇、过敏者等特殊人群的文字、符号、图形等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另外需注意:

驱蚊、防蚊产品标签上需要标注生产日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分别用两位数表示。产品批号包含生产日期的,可以与生产日期合并表示。

七、农药产品登记信息查询官网:

可以通过登录《中国农药信息网》,在里面查询系统输入农药登记证号即可查询产品农药登记证号、生产企业、标签内容等信息。

八、《农药管理条例》相关部分条款规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

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略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略

(二)略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略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

九、【以案释法】经营卫生用农药也要依法守法

【案情简介】**年*月*日,**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经营部在销售“灭蚁清”,该产品包装标签上未标注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且未附具说明书,明显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进行立案,立案调查后对当事人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元肆角整(2.4元);

2.没收灭蚁清(生产单位:开平市达豪日化科技有限公司,证号:WP20070025,规格型号:5克/包,生产日期批号:无标注)17包;

3.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5100元)。

【法律分析】《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农药标签过小,无法标注规定全部内容的,应当至少标注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净含量、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等内容,同时附具说明书。说明书应当标注规定的全部内容。”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本案当事人销售的灭蚁清包装标签上未标注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且未附具说明书。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购进灭蚁清20包,案发时已销售3包,销售价格0.8元包,现库存17包,共计违法所得2.4元,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6元。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一)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和《浙江省农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农政发〔2018〕8号)的规定,当事人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明确卫生用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人生活环境和农林业中养殖业动物生活环境的蚊、蝇、蜚蠊、蚂蚁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农药。灭蚁清系卫生用农药,其生产经营需严格遵守《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但部分农药经营者主观上不重视卫生用农药的规范经营,认为卫生用农药对农业生产不会造成危害,放松对卫生用农药进货渠道、标签及说明书规范化的把关,随意经销一些不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卫生用农药。

本案当事人正是因为主观思想上的不重视,因小失大,卖了16元钱的卫生用药,却受到了5100元的处罚,案发后追悔莫及,教训深刻。

这个案件也给广大农药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卫生用农药也是农药的一种,必须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经营,为了蝇头小利而以身试法,那将会得不偿失、因小失大。

再次提醒各位卫生用农药经营者:

1.进货时必须认真查验产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2.向销售方索要相关手续凭证;3.与销售方确认所销售产品是否经得起执法部门检查或抽样检测,避免违法违规。

2024年8月23日
来源:晋州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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