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凭借专业的技术、先进的设备以及创新的服务模式,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但需要提醒的是,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提供植保服务必须依法守法,遵守《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接群众举报,余杭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某农业有限公司种植的小麦田和农业投入品仓库进行现场勘察。经查,安吉某植保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供赤霉病“飞防”服务时使用了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丙环唑”和“氟唑菌酰羟胺”。
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
处罚结果
依据《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安吉某植保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专业化病虫害防治组织田间作业人员不能正确使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知晓使用的是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且违法作业面积超过当年余杭区小麦种植大户平均种植面积,余杭区农业农村局认定违法情节严重,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
法条链接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的田间作业人员应当能够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专业化病虫害防治组织应当定期组织田间作业人员参加技术培训。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田间作业人员不能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或者不能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或者不能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
典型意义
该案是我市农业执法部门查处的首起违反《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的行政处罚案件,对全市上下学习贯彻《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和新修订的《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具有典型意义。下一步,全市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将加大对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全力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来源:市农业行政执法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