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资店故意损坏农药标签二维码,被罚2万元

民生   2024-10-27 22:16   辽宁  

·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9日,三水区农业农村局收到消费者12345热线举报,称其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了三水区某农资店经营的3瓶杀虫剂,收到产品后,却发现相关产品防伪码遭到恶意破坏,无法辨别产品的真伪。


对此,佛山市农业农村局迅速联合三水区农业农村局依法进行核查,执法人员在被举报单位经营门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瓶标签被撕毁二维信息追溯码,并刮涂了生产批号的农药产品,同时,发现被举报单位在网络平台经营店铺经营的15种农药产品图片被隐藏二维追溯码或生产批号信息,执法人员现场截取了当事人经营网店的电子信息数据,并进行了立案调查。



现场查获被撕毁二维信息追溯码,并刮涂了生产批号的退货农药产品。


经调查,当事人为了规避生产厂家追溯,于2022年7月起通过网络平台注册的网店,采取发货前故意损毁农药标签二维追溯码、生产批号信息的方式,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共计77件(瓶),货值共计5804元(含退货1瓶,标价38元/瓶),违法所得5766元。


在当事人网络经营店铺展示的农药产品图片,被故意隐藏二维追溯码或生产批号信息。

· 案例分析

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以及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九项“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的规定,当事人损毁了农药标签的二维追溯码、生产批号信息,认定上述农药产品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上述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规定,认定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违法行为。

· 处理结果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条例以及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农药部分序号9(P13页)“农药经营者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违法经营农药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裁量标准,同时,鉴于当事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5766元;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1瓶;罚款15000元。罚没款共计20766元。

· 典型意义

2017年8月1日,《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办法明确农药标签上必须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应当以二维码等形式标注,能够被广大消费者扫码识别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农药追溯管理办法的实施,实现农药质量安全顺向可监控,不仅规避了假冒伪劣农药产品入市,也是对消费者的一个可信保障措施,让所有的农药源可溯、去可追、违可究。


该案件中,当事人的行为扰乱了农资市场经营管理秩序,属行政执法严厉打击的恶意违法行为。同时,提醒广大农药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售卖或购买农药时要注意查验农药包装、标签是否完整,不售卖、不购买包装或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涉及产品违法问题应及时向所在地农业执法部门进行投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佛山市农业农村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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