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随着各地改革方案的落地,基层的综合执法队伍改革也进入尾声,很多小众执法队伍也被撤销合并,而各地保留下来的执法队伍也多以7支执法队伍为主。目前各地保留的7支执法队伍在市级层面多数都已经是参公事业单位,即使是城管这样的“庶出”执法队伍,在市级层面很多都是参公事业单位,但上述执法队伍到基层,除了少数发达地区,很多地区的执法队伍目前也无缘参公,只是普通事业单位。当前随着综合执法改革的推进,尤其是一些地区小众参公执法队伍被撤销后,保留后的基层7支执法队伍未来能不能“借壳”参公呢?
今天,我们结合参公政策和保留的执法队伍现状,说一说,保留后的基层7支执法队伍,未来能不能参公?
一、从机构改革和限额来看,一些小众参公执法队伍的撤销,确实为保留后的基层执法队伍带来参公希望。
2006年,国家正式实施了《公务员法》,同时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开始了审批工作,在随后的时间里,很多基层的小众执法队伍也成功完成了参公审批,如一些地区的劳动监察大队、卫生监督执法局、自然资源执法大队等执法队伍,都顺利完成完成参公审批,反观目前保留的7支执法队伍,却因为队伍成立较晚、政策变动、推动力度等原因,有些执法队伍反而没有参公成功,变成普通事业单位。
当前,随着机构改革要求和有关政策要求,目前对参公事业管理实行较为严格控制,既控制参公单位总数,又控制参公人员编制数量。所以,如果没有大的政策变动,基层执法队伍想从普通事业单位变成参公是非常困难的,但随着一些小众执法队伍的撤销合并,因撤销而留下的参公单位数量空缺,却为之前一直未能参公的执法队伍提供了参公的可能,尤其是一些7支执法队伍中,能够合并其他小众参公执法队伍的,更是占有近水楼台先得月的优势。
二、从政策和编制数量来看,未来即使执法队伍能够参公,但执法队员能否参公却未必顺利。
1.编制总数控制下,人员想随单位参公而参公比较难。当前国家对各省(区、市)参照 《公务员法》 管理审批实施总量控制,既以各省、区、市公务员总数为基数, 实施参照管理的总人数要控制在15% 以内,很多地区的参公编制数量都已接近饱和,而回到今天的综合执法队伍改革,目前一些小众参公执法队伍的撤销合并,也只是单位的撤销,所属人员仍然是保留身份不变,待遇不变,也就是参公单位数量空缺,但编制数量没有空缺。所以,短期内,除非上述参公人员退休自然空编,否则即使单位参公和上级政策同意人员集体登记参公,但执法队员也可能会因为编制数量问题而无法顺利参公。
2.当前政策下,人员想随单位参公而参公也是非常难。目前在人员安置“老人老办法 新人办法”的政策下,很多地区对单位参公后,人员能否集体登记参公其实是充满非常大的变数。一些地区出现单位参公后,原有职工并非没有集体登记参公,反而是开始了人员分流安置,要么交流其他单位,要么安置在参公后的下属事业单位。
三、当前形势下,单位参公,对于执法队员而言,未必全员皆是好事?
当前,如果基层保留的执法队伍未来能够顺利完成参公,同时所属的执法队员也顺利集体参公,完成事业编到参公的华丽转身,那么对双方来说,显然是皆大欢喜。
但目前,在政策和编制的限制下,执法队伍单位参公,人员却未必参公的变数下,如果基层执法队伍完成单位参公,对于很多普通执法队员而言,未必全是好事,尤其是工勤编制,反而会面临再次分流或者二等队员的境况,同时对于一些高职称的执法队员来说,转公还可能会收入下降的,因为在职称与公务员职级对应转换上,不一定会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的工资对应关系,也就是即使身为副高职称,也不一定可以对应到四级调研员以上的职级的。
最后还有一点,人员参公后,对于基层执法队伍的年轻人来说,以后想考走就难了,只有遴选一条路了。
法治杂谈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非“农管”,是法治乡村建设的“优化组织”
从管理学来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以问题为导向,是解决多头分散执法带来的执法效能低等科层制弊病的良药;从经济学的成本效益分析来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则在寻找“何为最优”的执法模式;从国家治理层面来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在社会转型影响下的政府治理模式和能力转变的产物。
以法学为视角,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透露出以整体性治理为基础、以合作为特征的“整体政府”理念,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是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机制的选择和效能原则的体现。2018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首次提出“法治乡村”概念,明确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属于法治乡村建设的范畴。这既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即改革并非没有依据,而是在法治乡村建设这一总基调下进行的;同时也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铺设了法治的轨道,即改革不能越轨而行,而应依法前行。
2018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组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由新组建的农业农村部指导。之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将组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作为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在农业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这一规定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农业综合执法队伍是以农业农村部门名义统一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
此外,相继颁布的《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发挥着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提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优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完善基层执法体系等法治功能,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了法治保障。
在地方层面,根据北大法宝的检索结果,截至2023年5月24日,浙江、江苏、河北等27个省级行政区已经制定农业综合执法队伍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了队伍整合范围、组建方式以及具体的职责分工。
因此,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并非网络上带有浓厚贬义色彩、农村的事都管的“农管”,而是有明确执法边界、依法执法、规范执法的“优化组织”,是以法治乡村建设为基础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一环,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组织设计。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这一任务的完成,离不开持续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强化执法队伍管理。因此,未来应当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程序、加强人员管理、强化执法监督、提升执法能力,全面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
“禁止房前屋后种瓜种菜”、“焚烧秸秆罚款过亿”、“种地需要证书”……近日,社交媒体上涌现出一些反映农业领域执法的帖文,其中夹杂着不少谣言。在此背景下,一个新的名词“农管”进入公众的视野,备受关注。
对此,农业农村部作出澄清,明确相关执法队伍的职责使命,主要是打击假冒伪劣种子、农药、兽药等侵农害农违法行为,“不会干扰农民正常生产生活”,并且要求对执法事项实行清单管理,重申“法无授权不可为”。
农管是“干什么”的
所谓“农管”,实际是网民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代称,因为人们对城市的城管比较熟悉,因此把这支在农业领域执法的队伍称作“农管”。
农业领域执法监管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事实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本身并不是凭空冒出,特别是其所依法履行的相关职责,也是此前零零碎碎散落于包括《种子法》《畜牧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在内的多部法律法规之中。
可以明确地说,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不是什么事都管,它的职责是法律规定的,具体范围都在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执法指导目录中,在网上都可以查到。有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比如打击假冒伪劣种子、农药、兽药等侵农害农的违法行为,有为保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的,比如查处违法违规使用高毒农药的行为。
总之一句话,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不会干扰农民正常生产生活。至于有网友提到的“禁止农民房前屋后种瓜种菜”“不许村里养鸡养鸭”等,不在执法范围之列。
执法人员在胸前配有唯一的编号
面对网络引发的热议,农民日报梳理了网友们普遍关心的几个问题,为大家一一解读。
Q1:假种子、假农药之前没人管吗?不是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吗?为什么还要专门组建一支队伍来管?
A:按照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假种子、假农药一直以来都是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管执法,不是市场监管等部门。只不过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之前,这些职能分散在农业农村部门的相关业务主管机构,现在整合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就是将执法职责集中整合到一支队伍,执法更加规范。换言之,这支队伍并不是“无中生有”,而是“优化组合”,没有额外增加编制、人员等。
Q2: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为何要统一着装?
A: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统一着装是国务院明确规定的。不只是农业,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各支综合执法队伍都穿着统一的制服,只是通过佩戴不同的臂章进行区分。农业执法人员佩戴的是“农业执法”臂章。同时,每一位执法人员在胸前配有唯一的编号,和执法证件号是一致的,记住这个号,就可以找到这个执法人员。统一着装、亮明身份,被执法对象才能知道是谁在执法,这也方便群众对执法人员进行监督。
Q3: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会不会在农村收缴“物业费”“人头费”?
A: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没有任何收费职权。网传一些地方农村收取的“物业费”,可能是指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费用。目前这项费用主要由地方财政和镇村集体承担,也有一些地方正在探索一些新的方式,在征得农民同意的基础上,适当收取少量费用,比如每月1元,以激发农民群众爱护公共基础设施、保护村庄环境的主人翁意识,但这些都不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责范围内。
坑农害农应追责到底
“农管”作为一种非正式的民间称呼,外界可能确实有一些刻板印象。但不可否认,这也是网友针对某些地方出现的疑似执法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干扰农民正常劳作生活行为的应激反应。
也就是在这样的风口浪尖,农业农村部法规司直面网络争议。
其回应说明,引发网络热议的那些所谓“执法”行为,其本身不仅无法获得舆论的谅解,也不可能得到权威部门认可。而国家有关部门与网络舆论在对待一些地方粗放“执法”个案的态度,是一致的,且是有共识的。
中央部委出面的表态可以说相当的明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不是也不可能是“什么都管”,换个说法,这个执法所监管的对象从来就不是农民,它保护的对象才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是国家对所有行政行为的统一法治尺度,没有例外,也不可能留下什么后门。
近来引发网络热议的某些地方对农民生活的无理干预,上有农业农村部的明确态度,下有涉事地方的出面整改,应该说不仅可以有一个比较妥善的释疑,而且也给后续提出了一个并不算苛求的提醒:只有更加及时地回应个案处理情况,严肃问责追究,才能避免公众一些不必要的误解。
谁家的孩子谁抱走,对于被外界误解为“农管”的一些地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坑农害农做法,要在第一时间明确责任主体,一追到底。
不仅要彻底整改,更要用好调查研究的传家宝,认真扎实地开展个案调查、现象排查,了解和关切农业、农村与农民的真实处境和真实需要,对引发网络热议的扰民行为、坑农害农现象,用“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态度,对妄为、乱为的个案严查严处,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