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某公司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民生   2024-10-25 12:07   辽宁  

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1-基本案情

7月30日,龙岩市农业农村局收到连城县农业农村局移交线索,称龙岩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新阵线酵母源颗粒水溶肥属于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8月5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立案,经调查,确认了有关违法事实。



2-处理结果


该公司销售的该肥料产品不属于《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中免于登记的肥料产品,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参照《龙岩市农业行政处罚(不含渔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第40项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175元、并处罚款6175元(违法所得1倍),罚没款合计12350元的行政处罚。


3-案例评析

农资是农业生产的基础,事关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事关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民切身利益。守牢粮食安全底线,必须确保种子、肥料、农药等农资质量。未依法登记的肥料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不仅可能破坏土壤结构、降低土壤肥力、造成环境污染,而且可能危害身体健康。制售假劣农资危及农业生产,给农民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必须依法严厉惩处,合力保障农资安全。建议广大农民朋友提升识假、防假、辨假、打假的意识和能力,通过正规合法渠道购买安全放心的农资,同时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票据、动植物不同生长期间照片、视频等,如果后期生产出现问题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提醒农资生产经营者要自觉守法诚信经营,拒绝经销假劣农资产品。农业主管部门也将加大对农资市场的监管力度,查处违法案件、严惩不法分子、销毁假劣产品、公布典型案例;同时加大农资打假宣传力度,从源头上净化农资市场,有效增强广大农民、农资生产经营者的农资安全意识,净化农资消费环境,为粮食安全保驾护航。


4-法条链接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肥料生产者生产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备案。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 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END




源:龙岩农业农村


农业农村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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