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10 月,南安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南安市某派出所移送的关于为柯某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提供生猪屠宰场所的违法线索后,我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至案发地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用于生猪屠宰活动的简易搭盖铁皮房一栋,经查该铁皮房所有者为当事人李某。李某涉嫌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柯某提供生猪屠宰场所,上述行为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依法立案调查。
据查实,当事人于 2023 年1月起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柯某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收取租金每月 1.5万元,违法所得共计10.5万元。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及《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修订版)》相关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5万元,并处罚款7万元,罚没款共计17.5万元的处罚决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严禁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我局执法人员就违法所得等案件情况对当事人开展询问调查,在调取主观证据的同时,还严格依法依规收集转账记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身份证明等客观证据,调取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当前生猪私宰行为时有发生,且此类违法行为隐蔽性强,调查取证难度大,近年来我局不断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合力打击私屠滥宰。本案线索来源即为公安机关在办理涉嫌刑事犯罪的私宰案件时所移交,对生猪屠宰管理行业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严禁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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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安农业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