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被告人王某在程某处购买可以治疗关节炎、风湿病、坐骨神经痛肩椎炎等疾病的“中药”服用,后发现继续服用该“中药”没有什么效果后,王某便将剩下的中药以3元每包的价格卖给同村人员或寨邻。之后,王某在明知该中药没有任何生产批文,程某不具有销售药品资质,且不能提供合法来源的情况下,陆续在程某处进购该“中药”与丁某进行贩卖。2018年至2023年,王某在程某处分3次购买了6000包“中药”,除王某自己服用的外,其余中药被王某、丁某予以贩卖销售12000元,王某分得3000元。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丁某所卖“中药”中均检出醋酸泼尼松成分,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却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经核实,被告人王某现因病瘫痪在床,行动不便,难以出庭受审,遂决定将庭审现场“搬到”被告人家中进行。当日下午,法官、书记员、公诉人、法警一行驱车70余公里来到王某家中,就地取材,在院坝里摆上桌子,立起法官、书记员、公诉人、被告人桌牌,随着法官一声“现在开庭”,一个简单而不失庄重的法庭就这样形成了。
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法庭充分保障被告人王某的各项诉讼权利,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完成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程序严谨规范。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深刻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法庭通过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进行当庭宣判,判决王某因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庭审结束后,被告人的侄儿子晏某激动地对承办法官说道:“虽然我家三娘犯罪了,真是做梦都想不到你们法官居然还可以主动上门来开庭......”
群众的司法需求在哪里,法院的工作就跟进到哪里。当事人的困难在哪里,法院的援助就在哪里。此次特殊的庭审,得到了被告人及其家属一致好评,不仅解决了被告人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问题,更是法院真正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人性化司法的具体体现,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充分展现了法院的人文关怀,让被告人感受到庄严的法律也有温情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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