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10月,被告人杨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石阡县内贩卖依托咪酯电子烟给被告人陈某等人。2023年11月,被告人杨某、陈某、杨某乙商议合伙到省外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600支左右依托咪酯电子烟运回贵州省石阡县,杨某、陈某二人随即在石阡县内将依托咪酯电子烟贩卖给冉某等人。2023 年10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肖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从被告人杨某等人处低价购进依托咪酯电子烟后,以每支加价50至10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贩卖。2024年1月3日,石阡县公安局民警在肖某的出租屋内将杨某、陈某、肖某抓获,在杨某身上查获电子烟烟弹3个、在陈某身上查获电子烟烟弹2个,经鉴定,杨某、陈某身上查获的电子烟弹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围绕犯罪事实、证据、量刑意见充分发表意见,被告人均当庭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庭审全程严谨规范、秩序井然,鉴于案情重大,法庭将择期宣判。
毒品危害,祸国殃民。近年来,石阡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公开开庭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意在以案警示广大人民群众严格遵守国家毒品管制的法律法规,远离毒品犯罪,增强毒品防范意识,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毒、以身试法。下一步,石阡法院将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为建设平安石阡、法治石阡提供优质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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