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被告人吴某为谋取利益,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身份信息办理的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并按照要求取现,帮助转移犯罪资金人民币15601元,获利100元;被告人甘某、李某为谋取利益,明知他人使用银行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其银行账户给他人使用,并按照安排取现,两人分别帮助转移犯罪资金88821元、75000元,甘某获利1400元、李某获利3600元;被告人吴某强明知他人使用其银行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将自己身份信息办理的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并按照要求取现,帮助转移犯罪资金94000元,获利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吴某强、甘某、李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将其身份信息办理的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帮助取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吴某、吴某强、甘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吴某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请广大群众提高警惕,时刻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切莫因蝇头小利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个人身份信息等,更不能帮助犯罪分子转移犯罪所得,一旦触犯法律,必将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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