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钢: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时代意义和推进路径

文摘   2024-11-08 17:02   北京  

在全球格局深刻调整、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涉外法治作为国家软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愈发凸显。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袁钢教授在《国家治理》撰文指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亟须从以下几方面着力推进:完善涉外法治规范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完善涉外民事法律规范体系,提升适用域外法律审判能力;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建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提升参与国际规则制定能力。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时代意义和推进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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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格局深刻调整、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涉外法治作为国家软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愈发凸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体现出法治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基础保障作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同时强调高水平对外开放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在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与中国式现代化发展中的重要性。在《决定》第九部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提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任务要求,凸显出涉外法治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我们要深刻理解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时代意义,学习《决定》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改革的重点方向,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法治保障,进而推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时代意义


涉外法治建设是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党的中心任务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法学界需要回答“中国式现代化”与“全面依法治国”有机融合背景下应予思考的新命题,即“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是指国家把改革、开放、发展、安全等全局性各项工作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各项主干事业纳入法治轨道,把政党治理、政府治理、经济治理、社会治理等国家治理工作纳入法治轨道,把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专门法治工作纳入法治轨道,把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民主化、公正化、共赢化纳入法治轨道。涉外法治概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调整涉外法律关系的理念、原则、规则、制度的总和,是一种介于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之间的双向互动的法治形态。外交事务、国际关系与全球治理等具体内容,皆属涉外法治建设的重点内容,与国内法治建设共同构成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的理想蓝图。因此,涉外法治建设是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加强涉外法治建设需要提升涉外立法工作,实现涉外法治有法可依。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涉外法治规范体系建立上初见成效,先后制定了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网络安全法、国家情报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含涉外条款的法律。但仍然存在专门性涉外法律和法律中的涉外条款有薄弱点、涉外立法的系统性衔接性不足、重要制度的治理效能欠缺等现实问题,需要进一步提升完善。

涉外法治建设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开放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动力,是世界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经过四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重大成就。然而,我国对外开放水平总体上还不够高,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还不够强,应对国际经贸摩擦、争取国际经济话语权的能力还比较弱。党的二十大报告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作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中国推动更高水平开放的脚步不会停滞”,“推动更深层次改革,实行更高水平开放,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强大动力”。高水平对外开放能够为经济发展注入活力,促进文化等领域对外交流互鉴,为中国式现代化发展注入强大动力。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设立自贸试验区、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多次削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等一系列高水平对外开放举措,拓展了我国对外开放的空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必须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在扩大国际合作中提升开放能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凸显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进一步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决心。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法治作为保障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工具,在对外开放战略的落实当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能,涉外法治工作是直接应用在对外经济、文化交流,与其具有高度关联性的工作领域。在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各国之间的经济合作日益紧密,文化交流日益频繁。涉外法治通过制定和执行国际经贸规则,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和协调,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并为贸易和投资自由提供有力保障。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为增进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提供制度保障。同时,涉外法治还可以为与国际组织、跨国公司和外国政府的交流合作提供制度性保障,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的对外交流和合作。

涉外法治建设是参与、推动和引领国际治理的重要途径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世纪以来,一大批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快速发展,世界多极化加速发展,国际格局不断演变,和平发展的大势不可逆转。面对复杂的国际局势,我们需要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以增强中国对外关系的稳定能力。随着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的不断增强,一些西方国家焦虑和担忧也与日俱增,试图通过制度与战略手段遏制我国的发展。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应当积极主动运用法治手段化解相关挑战,保障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发展空间。我们需要提前部署有利于我国参与国际治理与处理国际关系的规范体系,以此加强同大国之间的战略互动,避免同大国之间发生高烈度的冲突。涉外法治作为保障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在参与和推动国际治理、提升国家话语权、稳固国际地位方面的作用不言而喻。首先,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可以为国际治理提供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在涉外法治领域中当积极有为,推动国际法治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有助于提升我国在涉外法治领域的工作效能,为国际社会提供更加公正、优质的法治环境。其次,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可以增强我国国际话语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可以提升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进而在纷乱复杂的国际社会中维护国家利益。最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抓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顺应历史大势,致力于稳定国际秩序,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加强涉外法治建设致力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通过法律手段促进全球和平与发展,实现各国共同繁荣和进步。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推进路径


完善涉外法治规范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

推动涉外法治建设,必须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适应时代变化、满足涉外实践需求的涉外法治规范体系。法律规范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础,承载着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功能。涉外法治规范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涉外法律制度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外法治的基础,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新征程上,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更加积极的历史担当和创造精神,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当前,我国涉外法治规范体系还存在一些薄弱点、空白区,要统筹当务之急和长远所需,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全面加强涉外法治规范体系建设。近年来,我国已经制定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2021)等法律,《缔结条约管理办法》》(2022)、《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2021)、《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2020)等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涉外法治规范体系不断得到完善,涉外法治规范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在涉外法治实施方面,需要进一步深化涉外执法和司法国际合作。尤其是在西方诸国对我国打压措施不断加剧的背景下,我们要时刻保持头脑清醒,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保障我国核心利益。坚持“我国核心利益拓展到哪里,法治保障和服务就跟进到哪里”的理念,加快构建涉外执法和安全保障体系,维护中国在海外和国际上的核心利益。在涉外执法突出的反腐败、反暴力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要进一步深化国际合作,加强涉外执法工作实践和研究。

首先,应加强政府和非政府间涉外执法机制和合作网络研究,梳理相关国际条约、国际公约和不同领域规则,掌握涉外执法的主要合作网络与运行机制。其次,加强打击跨境有组织犯罪的执法合作研究。随着赌博、暴力和恐怖活动等越来越国际化,必须加大涉外执法合作。研究各国如何携手共同应对、打击腐败、暴力和反恐等问题,探索我国涉外执法合作机制。再次,加强保护我国跨境经济贸易活动的执法研究。分析跨境投资等经营行为的法律适用,通过双边或多边执法和司法协助,共同查处、制裁违法行为,保护权利人利益,构建我国涉外核心利益保护机制。最后,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关注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律适用、案件管辖、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如何实现国际间合作,特别是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如何加大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国际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体现大国担当。

完善涉外民事法律规范体系,提升适用域外法律审判能力

2019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明确指出“要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以“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涉外司法审判工作呈现出案件数量大幅攀升、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案件审理难度加大、案件影响力日益提升等特点。面对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国际分工日益深化等影响,涉外民事纠纷无论从数量上,还是案件难度上均在提升,需要建设更加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为涉外民事司法审判工作提供制度保障。现行《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制定于2010年,距今时间较长,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涉外民事纠纷先后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司法解释,通过司法解释暂时解决法律规范的适用以及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但长远来看。对国际条约与惯例的适用仍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规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专条指出“完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选择适用域外法等司法审判制度”,为涉外民商事活动的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在完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规范基础上,更要提高我国法院适用域外法律审判能力,特别是根据《纽约公约》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涉外仲裁的司法审查应当成为我国涉外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加强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的基础理论,系统凝练法院对涉外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国际法、国内法以及正当性、合理性依据。其次,总结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的域外经验,检视欧美等国家法院近年来介入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的最新倾向和内在动因。再次,构建我国法院对于涉外仲裁协议、涉外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机制,系统解决我国法院对于涉外仲裁的司法管辖权、审查范围、审查标准、审查后果等问题。最后,研究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的反向输出,深入分析我国涉外仲裁的司法审查对于国际组织规则完善、国际组织纠纷解决程序、涉外仲裁发挥国际影响力的可行路径。

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

仲裁和调解制度经过百余年的发展,已经成为解决国际纠纷的重要机制,形成了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和《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为代表的国际法律体系。仲裁和调解作为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连接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作用。完善仲裁和调解制度,有利于进一步调动社会化的纠纷解决资源,纾解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时期纠纷不断增多的压力。2021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在国际商事法庭网站上线启动试运行,建立诉讼与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成立案、调解、证据交换等全流程线上纠纷解决服务平台,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法律服务。确定10家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2家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加入平台,首次实现和境外仲裁机构的机制衔接。近年来,我国国内仲裁机构也积极与国际实践接轨,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于2021年修订了仲裁规则,明确了诸如电子送达效力等问题,同时也发布了仲裁员小时计费的操作指引,商事仲裁制度得到完善,使得国际商事纠纷得到快速化解。

仲裁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作为提供涉外法律服务的重要组织,为涉外法治领域的事业建设提供强大助力。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首先,法学教育和研究机构应当积极回应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在知识和技术方面提出的要求。充分结合我国当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积极合作,为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提供人才基础。其次,需要积极推进法律规范的修订,包含《仲裁法》《律师法》在内的法律规范修订,以适应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的需求。最后,司法行政部门、外交部门、商务部门应通力协作,建立部际合作和联席机制,为仲裁机构与律师事务所有效参与涉外法律服务提供充足保障。2022年,司法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涉外仲裁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计划到2025年,建立起与国际通行仲裁制度相适应的涉外仲裁人才培养体系,遴选1000名高端领军人才、培训1000名职业进阶人才、培养1000名青年后备人才,打造一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高素质专业化涉外仲裁人才队伍。

建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提升参与国际规则制定能力

在涉外法治建设中,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是提升我国国际影响力、维护国家利益、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的关键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国际规则的制定是国际博弈的结果,直接反映各国政治、经济、外交等综合实力的较量。在全球化深入发展的今天,国际规则已成为国际秩序的重要基石,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面对单边主义、民粹主义、逆全球化思潮的迭起,推进构建公平合理的国际规则体系,成为维护国际秩序稳定的重要方式。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与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有责任也有义务提供自身能量为国际社会秩序的构建提供自身力量,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为形成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规则体系贡献更多中国法治力量。积极建立和维护多边外交机制,通过持续推进共建“一带一路”,举办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发挥了对全球治理的引领作用。积极参与国际治理,为国际规则的制定提供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促进形成国际社会治理的“良法”,促进良性的国际竞争与和谐世界格局的形成。

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需要一批法学功底扎实、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仲裁法律制度的高层次应用型涉外法治人才。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加强学科建设,办好法学教育,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早日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在法治社会建设方面,提出“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为新时代对外开放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需要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水平运用国际法。为此,我们要培养、建立一支德才兼备、知行合一的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队伍。这既是我们国家的当务之急,也是我们这个民族的长远所需。在当前全球治理体系变革背景下,建立一体化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从长远发展与实际效能方面对国家和社会发展进步是不可或缺的。

首先,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制定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案。“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发展,其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为法治人才培养指明了方向。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结合习近平法治思想前沿性、时代性、国际性和本土性的特点,完善当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基础体系,有力提升涉外法治人才质量。

其次,结合当前人才培养模式,培养高层次涉外法治人才。经过近年来的改革推进,我国已经探索出部分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模式,包括开设面向本科生的独立于法学专业的国际法专业,教育部和司法部合作探索培养涉外律师和国际仲裁的法律硕士研究生,配合新学科目录调整在急需建设学科目录中列入“涉外法治”,部分高校已经试点或者获批涉外法治专业学位授权点,二十余家院校获批即将招收法律博士研究生,均是面向当前紧缺的涉外法治人才的针对性培养。建立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应当与当前已有的机制充分结合,提升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效能。

最后,推动法学+学科交叉融合,提升高层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多样性。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涌现出诸多新兴领域的法学问题,为法治人才的培养增加了新的课题,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应更加开放、更加积极,培养大量工业+、数字+、体育+等多领域的涉外法治人才,进一步提升我国在国际组织与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力,巩固我国的国际地位,维护公平的国际竞争环境。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我国体育法律规范域外适用的挑战与应对研究”(项目编号:22YJA890034)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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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国家治理》2024年第20期

原文标题 |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时代意义和推进路径

作者 |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袁 钢

原文责编 | 周素丽

新媒体编辑 | 王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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