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兰县检察院发挥未成年人检察参与社会综合治理职能,联合木兰县公安局和木兰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在辖区娱乐场所、中小学校、社区、乡村共同张贴了《关于禁止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娱乐场所的告知书》和《倡议书》,严把人员进入关,切实提高相关从业者依法经营意识,以及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的保护意识,杜绝相关问题发生。
相关法条及规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明确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来源:木兰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