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用还?法院: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时事   2024-12-20 12:09   广西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司法实践中,借条是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关键证据,但有的债务,即使有借条,也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王利持黄新亲笔书写的借条,向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起诉。王利称,2023年6月起,黄新以资金周转应急为由,向他借款2.9万元。他将款项转账给黄新。然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黄新迟迟未还本金。他只好起诉,要求黄新偿还本金。

黄新辩称,这笔借款不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而是赌资。他赌博输了钱之后,发现王利正在赌博现场发放贷款。王利给他的也不是现金2.9万元,而是赌博筹码2.9万元。借条系他在王利的言语逼迫下签的,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


王利当庭陈述,他与黄新系同村兄弟,2022年9月期间,他在本村围观他人赌博时,黄新也在场赌博。因黄新赌输后无法支付赌债,便向他借款。之后,他多次借款给黄新偿还赌债。


法院审理



覃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仍然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根据王利和黄新的法庭陈述、交付借款2.9万元的借条、证人证言等各项证据及法庭审理过程综合判断,王利和黄新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是否导致返还案涉款项的法律后果,取决于出借人出借款项是否具有违法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王利为赚取高额利息,在赌博现场先后多次向黄新出借资金,主观上存在利用借款人赌博行为谋取非法利益的恶意,客观上为黄新参与赌博提供了条件,促进了赌博行为的发生,故案涉2.9万元款项应认定为赌资。赌博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王利在赌博现场向他人提供赌资的行为,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尽管黄新给王利出具了借条,但基于原始债权的非法性,追偿的基础不成立,故王利要求黄新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覃塘区法院判决驳回王利的全部诉讼请求。

同时,由于该案涉及民事、行政交叉问题,对双方当事人的赌博违法行为,法院已依法将此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如果给付的目的是让收受人因受领给付而违反法律规定的禁令或善良风俗,收受人负有返还义务,给付人对此不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不得请求返还,由此达成对不法原因给付行为实施者的惩罚。对于出借款项给他人用于赌博的,其法律后果应当根据出借人是否应对不法行为负责来确定,出借人对赌博行为具有参与性,其返还请求不予支持。



本报记者:梁家俊

通讯员:梁微 方伟列

编辑:吴旻晴

校对:张振鹰

二审:何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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