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进修后辞职被诉,面临巨额赔偿!法院这样判→

时事   2024-12-18 12:06   广西  

为了留住人才,部分用人单位与接受过培训的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合同,对培训费用、服务期限和违约金等作出约定,以约束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那么,签订了服务期合同的劳动者,在主动辞职时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呢?近日,天峨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医务人员在服务期内辞职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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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3年7月,谭益生(化名)被天峨县一家医院聘为外科医生。2017年10月,医院送谭益生去进修,双方签订了进修学习合同,约定培训结束后,谭益生要在医院工作满5年以上;如果工作未满5年被调离或者辞职,进修期间产生的费用(包含工资、绩效、社会保险金、公积金、培训费等)应如数退还医院,还应赔偿医院人才培养损失费。赔付标准如下:服务不满2年的,赔付费用总额的2倍;服务2年以上不满4年的,赔付费用总额的1.5倍……

谭益生进修期间,医院向其发放工资、绩效等,并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还承担了他进修期间产生的培训费用(包括交通费、水电费、房屋租金、生活补助费)17994元。

医院随后向天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审理后,裁决谭益生向医院支付违约金1423元。谭益生收到裁定书后,主动付清了该费用。

医院不服,向天峨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谭益生返还进修期间的工资、绩效、社会保险费、公积金、培训费等共计9.58万余元;按进修学习合同的约定支付1.5倍赔偿金,共计14.37万余元。

谭益生辩称,医院要求其返还进修期间的工资、绩效、社会保险费、公积金、培训费等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他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已经支付了违约金,承担了违约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医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02


法院审理  

天峨县法院查明后,谭益生在进修后实际报销培训费17994元;2020年10月至11月,谭益生在医院工作两个月的绩效工资合计7574元未领取,谭益生同意该款用于冲抵其应支付的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谭益生系受医院委派去培训,培训期间视为其正常向医院提供劳动,医院应当支付谭益生培训期间的工资、绩效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进修学习合同“按照医院支付费用总额的1.5倍支付赔偿金”的条款违反上述规定。

谭益生进修期间的培训费用为17994元,因他培训后在医院工作了2年6个月时间,服务期已过半,其应支付违约金8997元。医院未支付谭益生两个月的绩效工资为7574元。两笔费用相抵扣后,谭益生还应付给医院1423元。仲裁委裁决后,谭益生已付清该费用,承担了违约责任。

最终,天峨县法院判决驳回了医院的全部诉讼请求。医院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条: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本报记者:何可寒

通讯员:陈玉琼

编辑:吴旻晴

校对:张振鹰

二审:何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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