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蒙某福等6人获刑

时事   2024-12-13 09:32   广西  


导读

近日,东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被告人蒙某福、侯某锋等六人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刑罚。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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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以来,被告人蒙某福、侯某锋、侯某明、蒙某鑫为逞强斗狠,树立非法权威,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大化县板升乡、东兰县大同乡一带,为非作恶、欺压群众,逐渐形成了以蒙某福、侯某锋为纠集者,以侯某明、蒙某鑫为积极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组织。该组织先后共同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大化县板升乡、东兰县大同乡一带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


▲6被告人出庭受审




法院审理后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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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蒙某福、侯某锋、侯某明、蒙某英、蒙某康、蒙某鑫持械聚众斗殴,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侯某锋在公共场合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侯某锋、蒙某英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在聚众斗殴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蒙某福是首要分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侯某锋、侯某明、蒙某鑫、蒙某英、蒙某康是积极参与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侯某锋、侯某明、蒙某康、蒙某鑫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蒙某福、蒙某英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锋、侯某明、蒙某英、蒙某康、蒙某鑫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蒙某鑫主动赔偿被害人刘某高的经济损失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刘某高的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锋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东兰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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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蒙某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被告人侯某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三、被告人侯某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四、被告人蒙某英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五、被告人蒙某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六、被告人蒙某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来源:河池中院、东兰法院

编辑:吴旻晴

校对:张振鹰

二审:何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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