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被告人蒙某福、侯某锋等六人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刑罚。
▲庭审现场
自2023年以来,被告人蒙某福、侯某锋、侯某明、蒙某鑫为逞强斗狠,树立非法权威,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大化县板升乡、东兰县大同乡一带,为非作恶、欺压群众,逐渐形成了以蒙某福、侯某锋为纠集者,以侯某明、蒙某鑫为积极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组织。该组织先后共同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大化县板升乡、东兰县大同乡一带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
▲6被告人出庭受审
被告人蒙某福、侯某锋、侯某明、蒙某英、蒙某康、蒙某鑫持械聚众斗殴,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侯某锋在公共场合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侯某锋、蒙某英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在聚众斗殴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蒙某福是首要分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侯某锋、侯某明、蒙某鑫、蒙某英、蒙某康是积极参与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侯某锋、侯某明、蒙某康、蒙某鑫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蒙某福、蒙某英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锋、侯某明、蒙某英、蒙某康、蒙某鑫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蒙某鑫主动赔偿被害人刘某高的经济损失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刘某高的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锋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东兰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蒙某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被告人侯某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三、被告人侯某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四、被告人蒙某英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五、被告人蒙某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六、被告人蒙某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来源:河池中院、东兰法院
编辑:吴旻晴
校对:张振鹰
二审:何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