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奶瓶赔5万……

时事   2024-12-12 12:41   广西  


在生活中,一些看似微不足道的细节,有时会成为引发重大事件的导火索。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就是一个从行驶的电动车上掉落的奶瓶引发的。




案例

2021年11月11日20时左右,李某驾驶一辆二轮电动车,载着妻子和一岁大的孩子行驶在钦州湾大道上。经过路上一个坎时,车上的一个奶瓶由于颠簸被震落路面。马某夫妇正好骑着二轮电动车经过此路段,电动车碾压到奶瓶后瞬间失去平衡,摔倒在地,导致马某右足多处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电动车也遭到损坏。事故发生后,李某没有作出赔偿。马某曾于2022年6月向钦北区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钦北区法院判决李某赔偿马某5万余元。

马某伤势逐渐好转后,于2023年8月17日再次向钦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赔偿后续治疗费(取内固定物手术费)经济损失6931.9元。


法院判决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驾驶电动车时未能妥善管理车上的物品,导致奶瓶掉落路面并被马某的电动车碾压,进而引发马某摔倒受伤的事故,李某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马某驾驶车辆时未能确保在安全原则下通行,以致碾压到李某掉落的奶瓶摔倒受伤,马某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可以减轻李某的部分侵权责任。综合事故的起因、过程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李某承担70%的责任,马某自负30%的责任。马某因后续治疗产生的损失6931.9元,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应赔偿4852.33元。李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等诉讼权利,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钦北区法院作出判决:李某赔偿马某4852.33元。

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驾驶电动车时未能妥善管理车上的物品,导致奶瓶掉落并被马某的电动车碾压,进而引发马某摔倒受伤的事故,李某的行为显然存在过错,因此他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马某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法院在判决时减轻了李某的部分责任。

交通安全无小事,任何细微的疏忽都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在日常生活中,应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时刻保持警惕,注意身边的安全隐患。



本报通讯员:庞萍

编辑:吴旻晴

校对:张振鹰

二审:何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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