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登记一人名下,离婚时房产怎么分?法院这样判!

时事   2024-12-17 12:06   广西  

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情侣们,为了婚后能有个安定舒适的居所,时常选择在婚前购置房屋。沉浸在爱情中的双方并不会在意各自出资的多少,以及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然而,一旦感情破裂,婚姻关系不再存续,常会有“爱已逝,房还在”的纠纷发生,这时房产该如何分割成了最大的问题。不久前,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涉房屋分割的离婚纠纷案。


婚前共同买房,登记在女方名下

2019年,肖莉雅与徐扬商议结婚事宜,并于2020年登记结婚。在商量结婚事宜期间,肖莉雅提议购买婚房,双方各出资20万元支付首付款,之后的房贷月供由双方共同分担。

2019年,肖莉雅购买了位于南宁市青秀区的一套精装房,并办理了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在此期间,徐扬的母亲及妹妹筹钱向肖莉雅转账19万余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并每月按时向肖莉雅转账3000元,用于房贷月供。此外,肖莉雅还另外向徐扬妹妹等人借款用于投资、“养卡”、过账、买装修材料及交房租等。

肖莉雅和徐扬结婚后,因性格不合、生活琐事等原因,经常吵架,并于2022年6月开始分居。同年8月,肖莉雅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认为双方仍存在感情基础,判决不准许离婚。双方继续分居且满一年。其间,双方未能正常沟通,且就离婚及上述房产和款项的处置不能协商一致。肖莉雅再次向武鸣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

徐扬称,肖莉雅要求离婚,他对此没有意见,但前提是肖莉雅要归还买房时所借的款项。房子的首付和月供都是借的,房子上也没有写他名字。肖莉雅因买房和还房贷,以及她个人投资用钱,向他妹妹与母亲共借款35万余元。他要求肖莉雅归还这笔借款,才同意离婚。

法院:房产按出资比例分割

武鸣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5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肖莉雅与徐扬在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肖莉雅再次起诉离婚,徐扬到庭应诉,但经调解无效,依法应当判决准许离婚。
关于案涉房产及借款问题,法院指出,肖莉雅与徐扬在婚前按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婚后又按比例分担房贷月供,是双方共同购买婚房的行为。案涉房产由肖莉雅签订购房合同、贷款合同等系列合同,办理了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案涉房产虽尚未完成交房和不动产权登记,但已经进行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权利人即肖莉雅对外享有物权期待权,对内则与徐扬共同享有权利,为肖莉雅与徐扬双方的共同债权。双方离婚,应予依法分割。
此外,肖莉雅表示不要案涉房产,要求变卖后分割,徐扬则认为案涉房产系肖莉雅婚前借款购买,系肖莉雅个人婚前财产,要求肖莉雅偿还借款。根据双方购房出资贡献值,并参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案涉房产的物权期待权,依法评估、拍卖或折价转让,所得款项在扣除评估、拍卖费用和清偿按揭贷款本息余额后,余款由肖莉雅与徐扬按购房出资贡献值进行分割。
武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许肖莉雅和徐扬离婚;案涉房产经依法评估、拍卖或折价转让,所得款项在扣除评估、拍卖费用和清偿按揭贷款本息余额后,余款由肖莉雅与徐扬按48.8%:51.2%的比例分割。
徐扬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宁市中院于不久前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87条第1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1087条第1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6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法官提醒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购买房屋,最好登记在双方名下。暂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婚后最好及时加名,办理变更登记,将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
如果确需登记在一方名下的,除了口头约定外,要签订书面的共同购房出资协议,如无法签订书面协议的,要尽可能地保留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以证明当时购房的出资情况,避免感情破裂离婚时产生更多的纠纷。


本报记者:段可可

通讯员:覃江律 蒋铭澄

编辑:吴旻晴

校对:张振鹰

二审:何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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