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考证笔记(二):环境影响评价配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文摘   2024-09-08 22:15   天津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①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②类别确定的原则规定去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③名录里所称环境铭感去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下列区域:
(一)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自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填报)与报批(备案)
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②(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
一、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结论;附表: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
二、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内容;生态环境现状、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结论;附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

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需要保密的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④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⑤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⑥《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
目前有的是:水电、水利建设项目(枢纽类和引调水工程)、火电、煤炭、油气管道、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淀粉、水处理、肥料制造、镁钛冶炼、镍钴锡锑汞冶炼、广播电视、雷达、卫星地球上行站、海洋油气开发建设、核技术利用、制浆造纸、制药、农药、化肥(氮肥)、纺织印染、制革、制糖、电镀、钢铁、炼焦化学、平板玻璃、水泥、铜铅锌冶炼、铝冶炼、输变电工程、铀矿冶建设和退役项目。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综合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规模: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生产或处置能力增大30%及以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生产或处置能力增大50%及以上。2.仓储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总储存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设地点:3.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敏感程度增加或环境防护距离变化且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4.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函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及主要配套设施)、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以下情形之一:新增污染物的(以低毒、低挥发性的原辅材料替代原毒性大、挥发性强的除外);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相应超标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细颗粒物不达标的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增加的);废水中第一类污染物、列入国家《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列入国家《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以上的。5.物料运输、装卸货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的。

环境保护措施:6.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工艺变化,导致低4款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强化货改进的除外)。7.对应相应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8.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家中。9.取消事故废水暂存货拦截设施、事故水暂存能力降低的。10.固体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单独作为建设项目立项的除外);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11.地下水污染物防治分区原则调整,降低地下水污染防渗等级。

⑦《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适用于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7各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政府网站,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名称、选址选线、建设内容等基本情况,改建、扩建、迁建项目应当说明现有工程及其环境保护情况;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的名称;
(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征求与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连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应当通过下列三种方式同步公开:
(一)通过网络平台公开,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二)通过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接触的报纸公开,且在征求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不得少于2次;
(三)通过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知悉的场所张贴公告的方式公开,且出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组织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包括:(一)公众参与的过程、范围和内容;(二)公众意见收集整理和归纳分析情况;(三)公众意见采纳情况,或者未采纳情况、理由及向公众反馈的情况等。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二)公众参与说明;(三)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二)建设单位名称;(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名称;(四)建设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五)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六)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⑧《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开展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在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者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

⑨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证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
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衔接。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原则上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原则上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环评制度重点关注新建项目选址布局、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排污许可与环评在污染物排放上进行衔接。在时间节点上,新建污染源必须在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在内容要求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内容要纳入排污许可证;在环境监管上,对需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主要依据。

⑩《关于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划定了35个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优先区域内新增规划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要将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作为重要内容。新增各类开发建设利用规划应与优先区域保护规划相协调。新增项目选址要尽可能避开生态敏感区及重要物种栖息地,针对可能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的不利影响,提出相关保护与恢复措施。加强涉及优先区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以及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对实际产生的不利影响以及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⑩①《关于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禁止新建、扩建生产和使用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气雾剂、土壤熏蒸剂等受控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建设项目。改建、异址建设生产受控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建设项目,禁止增加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能力。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化工原料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建设项目,生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仅用于企业自身下游化工产品的专用原料用途,不得对外销售。新建、改建、扩建副产四氯化碳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四氯化碳处置设施。

⑩②《关于汞的水俣公约》
不确定是不是这个文件,看了一遍,就不摘抄了。

⑩③《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指导意见》
三、强化资源增殖养护措施
科学规范开展增殖放流。推进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加快推动国内海洋捕捞业转型升级。
四、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加强重点物种及其栖息地保护。开展重点物种人工繁育救护。强化物种利用特许规范管理。
五、推进水域生态保护与修复
开展渔业资源调查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重要渔业水域保护管理。切实落实涉鱼工程生态补偿措施。

⑩④《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工作的通知》(不知道是不是这个)
重点关注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

加强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评。一是优化原料、工艺和治理措施,从源头上减少新污染物产生。二是核算新污染物产排污情况。三是对已发布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污染物严格排放达标要求。四是对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新污染物做好环境质量现状和影响评价。五是强化新污染物排放情况跟踪监测。

⑩⑤《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
一、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约束。深入实施三线一单,强化规划环评效力。
二、严格两高项目环评审批。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落实区域削减要求,合理划分事权。
三、推进两高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提升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
四、依排污许可证强化监管执法。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一排污许可证未主要依据的执法监管。

⑩⑥《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
建设项目应满足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保准的,建设项目应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方案,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倍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有改善。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到达国家货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原则上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等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不恶化。建设单位是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责任主体,应在体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时明确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包括主要污染物削减量、削减来源、削减措施、责任主体、完成时限。

⑩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格式与内容》
第一章概述:编制依据、控制指标、评价核素、评价范围。
第二章 放射性源项分析:工程概况、以新带老措施、废物管理及排放源项(气载流出物、液态流出物、固体废物)。
第三章 辐射环境质量现状:辐射环境质量现状调查、辐射环境质量现状分析。
第四章 辐射环境影响分析:厂址特征参数、正常工况气载流出物辐射环境影响分析、正常工况地表水辐射环境影响分析、地下水辐射环境影响分析、三关键分析、非正常工况辐射环境影响分析、固体废物辐射环境影响分析、服务期满辐射环境影响分析。
第五章 辐射环境管理和辐射监测:辐射环境管理、流出物监测、辐射环境监测、固体废物监测、质量保证。
第六章 结论与建议:结论、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①《关于印发钢铁/焦化、现代煤化工、石化、火电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看了一下
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
③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④《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善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
①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
②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后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主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③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过程回顾,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情况,以及公众意见收集调查情况等。
(二)建设项目工程评价。包括项目地点、规模、生产工艺或者运行调度方式,环境污染或者生态影响的来源、影响方式、程度和范围等。
(三)区域环境变化评价。包括建设项目周围区域环境敏感目标变化、污染源或者其他影响源变化、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分析等。
(四)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评估。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是否适用、有效,能否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等。
(五)环境影响预测验证。包括主要环境要素的预测影响与实际影响查意,原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和结论有无重大漏项或者明显错误,持久性、累积性和不确定性环境影响的表现等。
(六)环境保护补救方案和改进措施。
(七)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
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内开展。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环境要素变化特征,确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时限。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接收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七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由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编制单位由上述违法行为的,编织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
②下列单位不得作为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
(二)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或者由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
(三)由本款前两项中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出资的单位及其再出资的单位;
(四)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单位;
(五)第四项中的技术评估单位出资的单位及其再出资的单位;
(六)第四项中的技术评估单位的出资单位,或者第四项中的技术评估单位出资人出资的其他单位,或者第四项中的技术评估单位法定代表人出资的单位。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第一款规定单位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临时机构,不得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看了一下。
④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和实施覆盖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并在现场踏勘、现状监测、数据资料收集、环境影响预测等环节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审核阶段形成可追溯的质量管理机制。有其他单位参与编制或者协作的,编制单位应当对参与编制单位或者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数据资料等进行审核。编制主持人应当全过程组织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并加强统筹协调。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基础资料,落实环境保护投入和资金来源,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过程管理,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
⑤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一)评价因子中遗漏建设项目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的;
(二)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
(三)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
(四)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或者错误的;
(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
(六)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所引用数据无效的;
(七)遗漏环境保护目标,或者环境保护目标与建设项目位置关系描述不明确或者错误的;
(八)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区域污染源调查内容不全或者结果错误的;
(九)环境影响预测与评级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
(十)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技术单位、编制人员予以惩罚:
(一)建设项目概况中的建设地点、主体工程及其生产工艺,或者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现有工程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及达标情况等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
(二)遗漏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未主要功能的区域等环境保护目标的;
(三)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或者编造相关内容、结果的;
(四)未开展相关环境要素或者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或者编造相关内容、结果的;
(五)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未针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或者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的;
(六)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所提环境保护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相关要求的;
(七)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但给出环境影响可行结论的;
(八)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由重大缺陷、遗漏、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

⑥信用管理对象的失信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编制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或者编制人员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及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在信用平台提交相关情况信息或者及时变更相关情况信息,或者提交的相关情况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三)违法本办法规定,由两家以上单位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由两名以上编制人员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主持人的;
(四)技术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与建设单位签订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委托合同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附具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并盖章或者签字的;
(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将相关资料存档的;
(八)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九)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前述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
(十)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前述问题受到惩罚的。

⑦编制单位基本情况信息应当包括:
(一)单位名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出资人或者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等的名称(姓名)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三)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符合性信息;
(四)单位设立材料。

编制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二)从业单位名称;
(三)全职情况材料。
编制人员的编制主持人基本情况信息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和取得时间。

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信息包括
(一)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类别;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
(三)建设单位信息;
(四)编制单位、编制人员及其编制分工、编制方式等信息。

⑨《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
环评领域典型弄虚作假情形:环评文件抄袭、关键内容遗漏、数据结论错误、其他造假情形。

落实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突出建设单位和规划编制机关主体责任、强化环评单位和人员直接责任、明确评估单位和专家技术审查责任、落实审批和召集审查部门把关责任。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发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改建设姓名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方阵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③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二)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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