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全省妥善化解物业服务纠纷典型案事例,《鹰潭某物业公司诉夏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案例
——鹰潭某物业公司
诉夏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9日,鹰潭市月湖区住房保障中心与鹰潭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鹰潭某物业公司为保障性住房某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类型为住宅小区;某园小区非住宅房屋(店面)由物业公司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协商确定。之后鹰潭市月湖区住房保障中心将案涉小区商铺交由第三人鹰潭某资产管理公司管理。鹰潭某资产管理公司与夏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某园小区两间临街店面租赁给夏某使用,由夏某自行向物业管理部门交纳物业管理费。后夏某以店铺临界,小区物业未提供保安、保洁等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鹰潭某物业公司催告无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夏某交纳所拖欠的物业费。
裁判结果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鹰潭某物业公司与鹰潭市月湖区住房保障中心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鹰潭某资产管理公司与夏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费由夏某交纳,因此,《物业服务合同》对夏某这一物业使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小区临街商铺与小区住宅楼及公共区域共同构成商住小区的整体和物业管理区域。鹰潭某物业公司为夏某租赁的商铺所在小区提供了服务,夏某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对价,故判决夏某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夏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经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释明和调解,夏某同意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
典型意义
小区临街商铺与小区住宅楼及公共区域共同构成商住小区的整体,二者密不可分,共同形成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公司对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其服务区域当然包括临街商铺及其道路、绿化、环卫,以及整个小区的管道、线路等公共配套设施,不能以小区“内外”作区分和处理。物业公司不得以店铺临街而降低物业服务标准,商铺也不得以未享受到同等物业服务为由而拒绝交纳物业费。本案为物业公司和临街商铺业主正确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作出了正向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