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欺骗与教唆他人伪造文件,“燃油大王”林恩强早前被裁定罪成;法官于11月18日判他入狱17年半。
杜汉立法官下判时指出,被告面对的欺诈罪行涉及庞大款项,罪行也可能削弱公众对石油贸易业的信心。此外,被告预谋干案,是案件主谋,还指示职员犯案,考虑到他不是为了个人利益犯案等因素,最后判他坐牢17年半。
现年82岁的林恩强于1963年创立兴隆贸易,是全球最大的燃油交易商之一,他当时持有公司75%的股份。林恩强一共面对130项包括欺骗、教唆伪造文件,以及教唆伪造有值证券的罪状,指他在2019年至2020年,欺骗国内外多家金融机构发放逾27亿美元(逾35亿新元)资金。
控方以三项涉及汇丰银行、牵扯约1.11亿美元(约1.5亿新元)的罪状提控被告,其余127项罪状暂时搁下。被告不认罪,案件经审讯后,法官于今年5月裁定他罪成。
11月18日判刑后,被告不满法官裁决,已通过代表律师文达星提出上诉。
早前审讯揭露,兴隆售卖燃油时,如果须等一段时间才会收到客户付款,就可向汇丰银行申请融资。兴隆必须提交文件证明交易已完成,倘若申请获得批准,银行就会“提前”发放该笔资金给兴隆,等到付款截止日期再跟客户收钱,同时向兴隆征收一笔费用。
根据控方的立场,被告教唆职员伪造文件,制造兴隆与中国航油(新加坡)公司和联合石化新加坡进行交易的假象,向汇丰银行申请融资,欺骗银行发放资金给兴隆。实际上,兴隆与这两家公司并无交易。
控方早前在发表判刑陈词时指出,被告是案件的主谋,预谋干案,指使职员提交假文件。被告甚至在审讯时将罪责推给职员,因此促法官判处20年监禁。
不过,律师反驳,没有证据显示被告在向银行坦诚罪行时怪罪任何人,事实上他有道歉,也愿意承担后果。律师因此要求法官判以他的当事人七年监禁,而非给予等同于终身监禁的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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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姚进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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