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王英杰
北京东卫(天津)律师事务所
2024年11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令第79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出修改,将春节放假由原来的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修改为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劳动节放假由原来的1天(5月1日)修改为2天(5月1日、2日),春节和劳动节放假各增加一天。也就是说法定节假日总数由原来的11天变为13天,该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那么,新增2天法定节假日对劳动者的工资计算会有影响吗?
没有影响。
首先,我们先看一下标准工时制的工资是如何计算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8小时)
其中,104天为全年的休息日,即除法定节假日、工作日以外的周六、周日,因为休息日是不计算薪资的,因此要在全年的天数中将休息日扣除,但在计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并未剔除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依法支付工资,月计薪天数的21.75天并不会因法定节假日的增加发生改变。
因此,新增2天法定节假日对于标准工时制工资计算没有影响,在计算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仍按照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
有影响。
综合工时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无法实行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具体某一日、某一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分别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即每年工作时间不应超过2000小时,每季工作时间不应超过500小时,每月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66.64小时。
由于新增了2天法定节假日,导致年工作日变为365天-104天休息日-13天法定节假日=248天,季工作日变为248天÷4季=62天/季,月工作日变为248天÷12月=20.67天/月。相应的工作小时数减少到1984小时/年、496小时/季、165.36小时/月,故自2025年1月1日起,实际工作时间超过该工作小时数的部分,企业需要支付加班费。
例如,劳动者采取按季度核算的综合工时制,每月工资21750元,则其每小时工资为21750元÷21.75天÷8小时=125元。劳动者在某一季度累计工作了600小时(假设劳动者超时工作时间没有涵盖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如何计算?
修改决定前:125元×(600小时-500小时)×150%=18750元
修改决定后:125元×(600小时-496小时)×150%=19500元
因此,新增2天法定节假日对于综合工时制工资计算存在影响,月工作天数将由原来的20.83天变成20.67天,年工作时间从2000小时减少到1984个小时。
供稿:北京东卫(天津)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