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课堂】员工故意不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能否获得支持?

学术   2024-12-26 16:05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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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李志平

北京雍文(天津)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3日,陈某入职某建筑公司,担任项目经理,月工资15000元,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3月13日,陈某以某建筑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2023年4月15日,陈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建筑公司向其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庭审中,某建筑公司提出抗辩,表示其公司人事部门曾屡次联系陈某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均被陈某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并提供公司人事部门员工与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后仲裁委员会驳回陈某的仲裁请求。陈某不服,提起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决】

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某建筑公司未与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应当向陈某支付双倍工资,但根据某建筑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某建筑公司在未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的事情上并无故意,是陈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故意为之。法谚有云:任何人不得因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而获得利益。故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请。

【律师释法】

用人单位碰到不愿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碰瓷员工”,怎么处理?

首先,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应保留好要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记录,如催告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向其送达拟签订劳动合同文本的通知、双方签字盖章的劳动合同文本、员工签署后领取劳动合同的回执等证据。

其次,如果员工以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等原因故意拖延或者拒签,用人单位应保留好相关沟通记录,及时完善合同文本或者作出解释,并再次与员工沟通签订事宜。

最后,如果员工无正当事由拒签劳动合同的,建议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终止合同,此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只需依法向其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即可。但若员工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终止劳动关系的,此时要承担经济补偿金。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供稿:北京雍文(天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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