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课堂】男方父母婚前全款买房,登记在女方名下,离婚如何处理?

学术   2025-01-02 17:45   天津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律师 李改

天津昊哲律师事务所

在我国,结婚和买房早已紧密联系在了一起,有时候,男方家庭为表诚意,会在婚前买房,登记在女方名下,如果能白头到老,自然是皆大欢喜,可一旦离婚,房屋又该如何处理呢?

【案情简介】

大树与小草交往期间,为尽快结婚,加之房价一直上涨,大树的父母便出资60万元全款购买了婚房,并登记在了小草一人名下。

婚后的第六年,大树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该房屋。小草则认为该房屋是大树的父母以结婚为条件赠与自己的,现在婚也结了,并育有一子小海,该房屋属于自己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

【法院裁决】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案涉房屋是赠与小草一人还是小草和大树二人,这需要对大树父母的赠与行为进行分析,以确定其真实意思。

第一、从赠与发生的时间来看,处于双方即将登记结婚前,故从常理上来看大树父母的赠与应该与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相关。

第二、从赠与房屋的用途来看,是作为双方婚后的婚房使用。在我国,父母为儿子准备婚房,是惯常习俗,故该房屋明显与大树相关。

故,大树父母出资买房的真实意思应该是为双方购买婚房才符合情理,属于对双方的赠与。判决该房屋归小草所有,小草按照市场价值给付大树一半儿的补偿款45万元。

【律师释法】

一、婚前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第1款“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虽然男方父母婚前出全资登记在了女方一人名下,但与缔结婚姻关系息息相关,又因为男方与父母的亲子关系,法院通常会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结婚买房,父母有出资时如何避免纠纷的发生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第1款:“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规定,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时,夫妻双方可以签订夫妻财产约定,明确父母出资的归属和性质,避免纠纷的发生。

三、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裁判尺度

如果出资方有证据证明共同购屋的合意,虽然登记在一方名下,则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判归女方所有,则需要对男方进行补偿。补偿的金额,法院会结合出资贡献、结婚时间长短、婚后是否有子女等因素综合考量,不一定平均分割。


供稿:天津昊哲律师事务所

天津律协
发布天津律师协会的通知等各种资讯信息
 最新文章